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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6-10-24 11:02:51 · 更新:2026-10-24 11:02:51

申请公开采煤沉陷区搬迁的征地信息,政府说不存在合法吗?

陈韬

陈韬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3421201810070927

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认定政府答复符合法律规定。本文结合(2025)皖12行终189号生效判决,分析采煤沉陷区搬迁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裁判规则。

核心裁判结论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行终189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姜某申请公开采煤沉陷区搬迁项目的土地征收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答复信息不存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答复中错误告知复议机关是否构成程序违法。基于本案姜某房屋所在区域不涉及《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行政机关已尽合理检索义务的特定事实,法院最终认定政府答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经过

姜某房屋位于安徽省颍上县采煤沉陷区搬迁项目范围内,为了解项目相关信息,姜某于2024年11月向颍上县某某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7项土地征收相关政府信息,包括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发放情况等。某某镇政府收到申请后,通过内部档案检索、政府平台检索等多种方式查找,未找到姜某申请的信息,于2024年12月作出答复,告知姜某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同时主动提供了案涉项目的搬迁安置政策文件供姜某参考。但该答复中错误告知了复议机关,后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某某镇政府对该笔误进行了更正。

姜某不服该答复,向颍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颍上县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原答复。姜某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姜某上诉至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采煤沉陷区搬迁和普通土地征收是一回事吗?

一般规则层面,二者性质完全不同:采煤沉陷区搬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规定,由煤炭企业对沉陷区居民进行搬迁补偿,原则上不涉及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只有当沉陷区稳沉后积水超过1.5米且属于不宜渔区的,才由煤炭企业进行征收,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政府主导的集体土地征收在程序、主体上均不相同。本案中,姜某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误以为只要规范性文件中出现“征收”字样就属于土地征收,实际上其申请的土地征收信息本来就不存在,因此未得到法院支持。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写错复议机关,一定程序违法吗?

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裁判观点,一般规则是:如果行政机关在发现笔误后及时更正,且申请人已经依法向正确的复议机关主张了权利,笔误没有对申请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造成实际影响的,法院通常不会认定该答复违法。反之,如果笔误导致申请人超过复议申请期限,无法向正确机关申请复议,则可能被认定为程序违法,撤销原答复。本案中姜某已经正常向颍上县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某某镇政府也及时更正了笔误,因此法院未支持姜某以此主张答复违法的请求。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前要先明确申请信息的性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如果是采煤沉陷区项目,应当先查询当地已经公开的搬迁安置政策文件,确认项目性质后再针对性提出信息公开申请,避免盲目申请不存在的信息,浪费时间和维权成本。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很多当事人容易混淆“采煤沉陷区征收”和“土地征收”的概念,导致申请方向错误,这是这类案件中最常见的踩坑点。
主张政府信息存在需要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应当持有自己申请的信息,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该信息确实由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否则行政机关只要证明已经尽到了合理全面的检索义务,法院就会支持其“信息不存在”的答复。本案中某某镇政府提供了网页检索截图、内部检索记录等证据,证明已经完成了全面检索义务,因此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皖12行终18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7月18日
案由: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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