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可多分遗产
本案例已脱敏处理,隐去可识别当事人信息。
法院支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多分遗产,按照3/5比例分割遗产。本案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代理,案号(2025)鄂0106民初3003号,继承纠纷。
案件背景
被继承人杨某某夫妇育有二子,长子杨某,次子杨某某。父母去世后,次子杨某某起诉要求平均分割父母留下的存款、房产、丧葬费抚恤金等遗产,长子杨某主张自己长期陪伴照顾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某委托,代理本案诉讼。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法定继承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是否可以多分遗产,多分比例如何确定?
该焦点直接决定遗产分割的最终结果,原告主张无论赡养付出多少都应当平均分割,被告主张自己承担主要赡养义务,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多分。
办案思路与亮点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接案后,梳理全案事实,指导当事人收集了邻居、居委会、小区业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被继承人生前住院治疗的知情同意书、病危通知书等材料,足以证明被告长期在被继承人身边照料,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针对原告提出被告转移、挥霍被继承人财产要求少分的主张,代理意见认为:被告支取的相关款项均用于被继承人生活、丧葬的合理支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少分遗产情形。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代理意见,认为:虽然原告也举证证明其尽到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客观上原告长期身处异地,无法经常陪伴照料被继承人,被告在被继承人生前日常照顾、住院事务处理等方面付出了更多时间和精力,承担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因此酌定被告分得3/5的遗产份额,原告分得2/5。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 案由:继承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5)鄂0106民初3003号
- 裁判日期:2025年5月14日
- 判决结果:
- 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由原告杨某某继承104077.95元,由被告杨某继承156116.92元;
- 被继承人的丧葬费、抚恤金由原告杨某某分割148357.97元,由被告杨某分割222536.96元;
- 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某处房产,由原告杨某某继承2/5的所有权份额,由被告杨某继承3/5的所有权份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实务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多子女法定继承纠纷中,若部分子女长期陪伴照料父母,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一定要提前收集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邻居、居委会等第三方出具的情况说明、就医护理记录、缴费凭证等,这些证据是法院支持多分遗产的关键。
常见疑问
- 不在父母身边就一定少分遗产吗?
不一定。如果子女因为工作、居住等客观原因无法长期在父母身边陪伴,但仍然定期探望、支付赡养费、关心父母生活,也会认定为尽到了赡养义务,只是会根据实际付出调整分割份额。
- 丧葬费抚恤金可以按照遗产分割吗?
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因此不属于遗产,但司法实践中为减少当事人诉累,通常会参照遗产分割规则,结合赡养情况一并处理。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分享本所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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