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主张继承权,能分到遗产吗?
本案例已脱敏处理,隐去可识别当事人信息。
本案中主张继承权的继子女未被法院认定与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因此不享有继承权。本案系继承纠纷案,案号(2024)鄂0112民初931号,由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开篇
老人去世后,继子女主张自己与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要求继承遗产,怎么办?本案中,两位原告就遇到了这个问题,继母带来的弟弟吴某要求分走四分之一的遗产,最终法院支持了他的请求吗?
案情回顾
被继承人刘某生生前系原告刘某甲、刘某乙的父亲,被告廖某芳系刘某生再婚妻子,吴某系廖某芳儿子。刘某生2023年5月去世,未留下遗嘱,名下留有武汉市东西湖区某房屋一套及存款等遗产。二原告与廖某芳、吴某就遗产继承无法协商一致,诉至法院。
廖某芳、吴某主张,廖某芳与刘某生结婚时吴某尚未成年,婚后吴某与刘某生共同生活,形成了抚养关系,吴某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二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吴某抚养权归其生父,并未与刘某生长期共同生活,未形成抚养关系,无权继承遗产。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吴某与被继承人刘某生是否形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进而是否享有继承权。该焦点直接决定了吴某是否有权参与遗产分配,直接影响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办案思路与代理意见
承办律师潘宇接受二原告委托后,梳理全案证据,明确案件核心突破点就是争议焦点本身。潘宇现执业于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他表示:"本案的核心就是举证责任分配,主张存在抚养关系的一方拿不出有效证据,自然要承担不利后果。"
代理思路围绕两点展开,根据廖某芳与前夫的离婚协议,明确离婚时吴某的抚养权归其生父吴某发,该事实直接否定了廖某芳关于吴某随廖某芳共同生活的主张;针对廖某芳提交的证人证言、合影照片等证据,指出上述证据仅能证明吴某偶尔到访,无法证实双方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以及刘某生对吴某进行了抚育教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抚养关系的要件。该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案号:(2024)鄂0112民初931号
案由:继承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4月17日
判决结果:
一、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栋层**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7)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36504号],由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各分得六分之一份额,由被告廖某芳分得三分之二份额;
二、被继承人刘某生的银行存款,由被告廖某芳分得633.16元、由原告刘某甲和原告刘某乙各分得158.29元,该款由被告廖某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刘某甲、刘某乙;
三、驳回原告刘某甲、刘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各负担1969元,由被告廖某芳负担1967元,退还原告刘某甲、刘某乙495元。
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常见疑问
- 怎么才算继子女和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
答:法律上认定形成抚养关系,需要满足核心要件:一是继子女未成年时与继父母有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二是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方面进行了持续的抚育照料。仅有偶尔往来或者合影,不足以认定存在抚养关系。
- 抚恤金和丧葬费属于遗产吗?怎么分配?
答:抚恤金是有关单位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福利性资金,兼具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属性;丧葬费是对死者丧葬事宜的补助,二者均是死者去世后产生的财产,不属于遗产。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遗产继承的规则进行分配。
实务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遇到类似继承纠纷,要固定核心争议事实,针对对方主张的抚养关系,积极收集相反证据,比如对方的抚养权归属证明、未长期共同生活的证据等,反驳对方的主张。分配抚恤金、丧葬费的时候,要先扣除合理的丧葬支出,再进行分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分享其律师承办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同领域案例
预约当面或电话沟通
留下电话或直接拨打本页号码。初步沟通不构成委托,双方确认后再办理委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