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按城镇还是农村标准算?
本案例已脱敏处理,隐去可识别当事人信息。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支持了原告方大部分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余某14万余元,本案由熊传荣律师代理,案号(2020)鄂0984民初3017号。
开篇
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多处伤残,各项赔偿该如何主张?本案原告余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最终拿到了合理赔偿。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被告文某驾驶某某科技公司所有的小型汽车行至汉川市某路口,与原告余某驾驶的正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余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文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余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余某住院治疗26天,伤情被诊断为多处骨折。经鉴定,余某构成两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为25%,伤后护理期、营养期均为180天,后续治疗费为33000元。余某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6167.28元。熊传荣律师代理原告余某参加本案诉讼。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余某主张的伤残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是否应当支持?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办案思路与亮点
本案承办律师熊传荣现执业于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接案后,梳理了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逐一核对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对原告的诉请进行了合理调整。针对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虽然原告提交了城镇居住证明,但结合原告的户籍性质、实际收入来源情况,如实向法院陈述案件客观事实,同时就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项目,提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主张。
代理过程中提出:"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多处伤残,各项损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逐项核定,承保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依法承担赔付责任。"该意见大部分被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余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0236.79元,由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81668.88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74387.54元,合计赔偿156056.42元。扣减保险公司前期垫付的10000元,余款146056.42元由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某某科技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1610元,其超额垫付的费用由原告从赔偿款中予以返还。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鄂0984民初3017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1年3月5日
办案复盘
本案中,法院最终未支持原告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的主张,原因在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为城镇,这提醒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城镇标准赔偿一定要收集齐全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两方面的证据,缺一不可。
相关法律依据
本案裁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未施行,故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实务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主张伤残赔偿金时,需要同时举证证明自己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镇,才能够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事故发生后要及时留存好所有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鉴定意见书、交通费票据等全部证据,方便法院依法核定各项损失,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常见疑问
1. 交通事故中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垫付的费用,最终怎么处理?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法院会将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垫付的费用纳入案件整体处理,在最终核算赔偿款时多退少补,不会出现垫付费用无法退回的情况,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2.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后,赔偿比例一般怎么确定?
按照司法实践的通常规则,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主责方一般承担70%的赔偿责任,次责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本案也按照该比例进行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和通行裁判标准。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分享其律师承办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同领域案例
预约当面或电话沟通
留下电话或直接拨打本页号码。初步沟通不构成委托,双方确认后再办理委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