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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发布:2026-09-29 11:54:00 · 更新:2026-09-29 11:54:01

借条没写出借人名字,持有人能起诉要钱吗?

陈韬

陈韬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3421201810070927

领域:债权债务

一般情况下,借条没写出借人名字,借条持有人可作为债权人起诉主张权利,最终能否认定要看举证情况。本文结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皖12民终3876号民间借贷纠纷案解析相关规则。

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持有未载明出借人姓名借条的王某是否为本案适格债权人,案涉借款是否存在砍头息,范某是否应当承担王某支出的律师费。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皖12民终3876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现有证据,法院最终认定王某是本案适格债权人,范某主张的3500元砍头息因证据不足不成立,范某应当按照借条约定承担王某支出的2000元律师费,二审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3日,范某出具一张金额为10000元的借条,借条出借人处为空白,范某认可实际收到10000元借款。王某持有该原始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范某偿还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并承担律师费。

范某抗辩,实际出借人并非王某,而是一名湖南人,借款存在3500元砍头息,自己已经按照实际出借人的要求将3500元转给了案外人“西红柿”,因此不应当承担全额还款责任,也不应当承担律师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出借人另有其人,也不能证明3500元转账和本案借款有关,因此认定王某是适格债权人,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范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借条没写出借人,持有人一定是债权人吗?

一般规则: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持未载明债权人的债权凭证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只有当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不具备资格的,才会裁定驳回起诉。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未写出借人的借条,持有人都一定能被认定为债权人,核心在于被告能否拿出充分证据反驳原告的债权人资格。在本案特定事实下,范某虽然提出了抗辩,但无法提供实际出借人的身份信息、也无法举证证明王某不是实际出借人,因此法院认定持有借条的王某是债权人,个案结果是基于被告举证不足得出的,实践中如果被告能够拿出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法院也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主张借款存在砍头息,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一般规则:砍头息指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借款人实际拿到的本金少于借条约定金额。根据法律规定,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但主张存在砍头息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要证明两点:一是存在预先扣除利息的约定,二是已经按照出借人的指令将砍头息支付给出借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如果只有转账给案外人的记录,不能证明该转账是出借人指令,那么法院不会认定该款项是砍头息。本案中范某仅能证明自己转给了案外人3500元,不能证明该转账是王某指令,因此法院不支持他的主张。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核心证据指引要清晰。对于出借人一方,主张债权时需要准备三类核心证据:一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借条等债权凭证,二是证明已经交付借款的凭证,三是证明自己债权人资格的证据。如果借条没有写明出借人,一定要额外保留好交付借款的证据:如果是转账,要保留好转账记录并备注借款;如果是现金交付,最好做好录音录像,或者交付后和借款人确认借款事实的聊天记录,不要仅依靠一张空白借条起诉。本案中王某主张现金交付,但除了借条之外,仅提供了高铁票记录,不足以证明其实际交付了借款,只是因为范某认可收到了10000元,法院才支持了王某的主张,如果范某不认可收到借款,本案结果可能完全不同。对于被告一方,如果你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或者砍头息主张有异议,一定要收集好相应证据,不能仅口头提出抗辩,没有证据的抗辩不会被法院采信。

事前风控要做好。出借人出借款项时,一定要让借款人在借条上写清楚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完整身份信息,不要留出借人处空白,从根源上避免此类争议。交付借款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到借款人本人名下账户,方便留存证据,尽量避免大额现金交付。如果借条中约定了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最好明确写明律师费等维权成本由违约方承担,这样后续维权时律师费就可以由对方承担。

本案裁判信息与法律依据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皖12民终3876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7月23日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对未载明出借人的借条存在误区,要么以为不能起诉,要么以为拿着借条就一定能胜诉,其实核心还是看双方的举证情况,这也是此类案件的常见踩坑点。

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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