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服务领域 律师团队 成功案例 法律资讯 律所介绍 联系我们 19166188780 预约咨询

首页 / 法律资讯 / 施工挖断周边地下光缆,为什么法院不判施工方赔偿?

债权债务 发布:2026-09-05 17:52:52 · 更新:2026-09-05 17:52:53

施工挖断周边地下光缆,为什么法院不判施工方赔偿?

陈韬

陈韬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3421201810070927

领域:债权债务

在工程施工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无法举证侵权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要承担败诉后果。本文结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皖12民终6752号生效判决,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此类案件的举证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6752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本案争议焦点为:某电力公司主张的光缆损坏是否系某建工公司施工行为所致。因电力公司所举证据无法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终败诉。从我们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看,这类案件的核心胜败关键点就是因果关系的举证,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有损害结果且对方在现场施工就能胜诉,实际上因果关系才是法院审查的核心。

本案基本案情

2023年,某电力公司分包了阜淮高铁项目的通信线路迁改工程,2023年12月完成涉案光缆迁改尚未交付业主。某建工公司同期分包了案涉区域的桥梁桩基施工工程,2024年4月9日下午,某建工公司完成B794墩的旋挖钻孔作业后,旋挖机、挖掘机撤离现场,仅留有吊机于4月10日凌晨在现场进行下钢筋笼作业。

电力公司主张其光缆于4月10日凌晨1点断网,经排查断点距离B794墩16米,主张光缆损坏系某建工公司施工挖断,起诉要求某建工公司、某集团公司赔偿财产损失及评估费合计173746元。一审法院组织双方现场勘验后,认定电力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光缆损坏系某建工公司施工造成,驳回其诉讼请求。某电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结合本案审理情况来看,电力公司的核心问题就是拿不出直接证据证明断点是建工公司的施工行为导致的,仅凭对方在附近施工就推定侵权,不符合举证规则的要求。

关联法律问题

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需要举证哪些内容?

根据一般举证规则,侵权类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需要举证三个核心要件:一是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原告产生了具体的损害结果,三是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是过错责任侵权,还需要额外举证被告存在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也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仅能证明损害结果和对方在现场施工,却无法证明因果关系,最终都会承担败诉风险,本案就是典型例子。

只有被告在附近施工的证据,能不能推定侵权是被告造成的?

一般来说,只有侵权结果明确发生在被告施工范围内,或者有初步证据能够指向被告施工行为,法院才有可能结合案情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反之,如果断点在被告明确的施工范围外,且现场属于开放场所,无法排除其他外力因素导致损坏的,不能仅以被告在附近施工就推定其实施了侵权行为。

实践中不同案件的裁判结果会根据现场情况、证据情况有所不同,不存在一刀切的规则。本案中因为断点距离施工点16米,远超某建工公司的作业范围,且现场有开放便道允许其他车辆通行,不能排除其他因素导致损坏,因此法院不支持电力公司的推定主张。

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遇到类似地下管线损坏的情况,第一时间应当邀请第三方(如公安机关、公证机构)到场固定证据,完整记录断点位置、现场施工痕迹,不要单方挖掘寻找断点,否则容易导致原始证据灭失,无法证明损坏原因。本案中电力公司的大部分证据都是单方制作,没有第三方权威认定,因此不被法院采信。管线迁改完成后,管线所有方应当及时向属地施工单位做好管线位置的交底和现场标记,明确标明管线的走向、深度,避免施工单位因不知情误挖。如果是施工方,进场施工前应当主动索要地下管线分布图,确认管线位置后再施工,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赔偿纠纷。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贸然起诉很大概率会败诉,还需要自行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增加自身损失。建议遇到此类纠纷先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后再走法律程序。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2民终6752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12月18日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非本所承办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Consult

预约当面或电话沟通

留下电话或直接拨打本页号码。初步沟通不构成委托,双方确认后再办理委托。

咨询热线

19166188780

办公地址

阜阳市阜南路东侧、二道河北侧地百悦府BS5栋S109、S201室

工作时间

工作日 8:30-18:00

快速预约咨询

最多500字

提交咨询不构成委托,是否接受委托以律师确认为准。

19166188780 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