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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出售兽药未告知正确用法致牛死亡,该赔多少?
本案中出售兽药的卖家因未充分告知正确用法需承担30%的赔偿责任。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皖12民终20号生效判决,分析财产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认定的相关实务问题。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皖12民终20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兽药出售者承担30%的次要赔偿责任,农场自行承担70%的主要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牛中毒死亡事件的责任比例应如何认定,农场主张卖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2024年12月,阜阳市某家庭农场经营者仇某发现饲养的牛体内有虫,到王某的店铺购买驱虫药阿维菌素粉,一共购买了300袋。王某告知仇某每袋可喂三四百斤牛,但未告知具体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且告知的用量与药品标签说明不符,王某也未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
仇某购买后未阅读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直接将300袋阿维菌素粉混入饲料投喂散养的牛,随后陆续有33头牛因阿维菌素中毒死亡。经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死亡原因系药物超量中毒。仇某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损失为267330元,起诉要求王某全额赔偿。
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酌情认定总损失为214500元,判决王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65700元。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兽药经营者都有哪些法定义务?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告知义务,即使是兽用非处方药,经营者也不能免除该义务。实践中,无资质售卖兽药、不履行告知义务是常见的过错情形,本案中王某不仅无法证明自己具备兽药经营资质,还告知了与标签不符的用量,也未告知注意事项,因此被认定存在过错符合法律规定。
财产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比例怎么认定?
一般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影响力大小,划分责任比例。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农场经营者作为养牛多年的从业者,未阅读药品说明书,超量投喂,且未采取定量饲喂方式,对损害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因此法院认定其自行承担70%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发生财产损害后,第一时间固定损失证据。本案中,由于牛已经被无害化处理,无法重新称重,最终只能根据当事人估算酌情认定损失,如果农场在处理死牛前提前对每头牛进行称重、拍照录像,或者申请第三方机构公证固定证据,就能避免损失认定的争议。另外,相关的沟通记录、购买凭证、鉴定报告都要妥善留存,这是案件胜败的关键。
事前做好风险防控,无论是买卖兽药还是其他农资产品,都要留存书面凭证。售卖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告知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最好能留下书面确认痕迹;购买者也应当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不要仅听从售卖者口头告知,遇到疑问要及时留存沟通记录,避免发生纠纷后无法举证。
不同案件的责任划分会因具体事实不同存在差异,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免责声明: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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