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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钱给对方没写借条,能要回欠款吗?
仅有转账凭证没有借贷合意证据的,一般难以要回欠款。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839号生效判决,分析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839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丁某仅凭转账凭证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丁某的诉讼请求,驳回其主张廉某还款的诉请。从办案经验来看,此类案件的胜败核心其实就在举证责任的分配,缺少借贷合意的证据往往会导致败诉。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丁某先后分四次向廉某转款共计84000元,另主张为廉某垫付购买药品、酒水等费用共计7200元,合计主张借款91200元。丁某主张上述款项均为借款,诉至法院要求廉某还本付息。廉某抗辩案涉款项系丁某妻子张婷婷对重庆某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款,该医药公司注册成立时张婷婷登记为持股39%的股东。
丁某提供了转账凭证、证人杨某证言、催告函等证据,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仅提供转账凭证,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合意,结合张婷婷系案涉公司股东以及丁某与廉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认定双方可能存在投资合作关系,判决驳回丁某诉请。丁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借贷合意,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我们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来看,本案就是典型的仅有转账凭证缺少借贷合意证据导致败诉的案例,很有参考价值。
没有借条,仅有转账凭证能认定借款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起诉民间借贷,被告抗辩款项系其他债务或投资的,被告需先对其主张完成初步举证,被告举证后,举证责任转回原告,原告仍需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廉某提供了工商登记信息、丁某与廉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案涉款项可能是投资,完成了法律要求的初步举证,此时丁某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但丁某仅能提供证人证言和单方发出的催告函,不足以证明借贷合意,因此承担了败诉后果。实践中,如果被告无法举证证明款项系其他性质,那么法院可能会支持原告的主张,并非所有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都无法胜诉。
证人证言能单独作为认定借贷合意的证据吗?
一般规则层面,传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需要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被法院采信。本案中杨某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只有杨某一人的陈述,没有其他直接证据佐证廉某认可案涉款项是借款,因此法院未予采信。实践中,如果有多个无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言,或者证人证言能和其他客观证据相互印证,也可能被法院采信,不能一概而论认为证人证言一定不被认可。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借贷关系成立必须同时满足「款项实际交付」和「存在借贷合意」两个要件,缺少借贷合意的证据是本案丁某败诉的核心原因。在出借款项时,一定要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或者通过微信、短信等书面方式明确沟通借款的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内容,固定好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避免事后发生争议。
当被告抗辩款项系其他性质并完成初步举证后,原告必须及时补充证据证明借贷合意,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丁某仅提供了单方发出的催告函,这只是原告单方催要行为,不能证明被告认可借款事实,无法完成法律要求的举证责任。
如果发现对方将款项主张为投资,而你本身不认可投资关系的,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否定投资关系,固定相关事实,避免后续民间借贷诉讼中被法院推定存在投资关系。遇到此类情况建议结合个案事实咨询专业律师,不要盲目自行诉讼。
本案裁判信息
案号:(2025)皖12民终839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4月1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非本所承办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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