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资讯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就一定终止吗?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就一定终止吗?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关系并不必然终止,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2781号生效判决分析这类劳动争议的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也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是否仍存在劳动关系。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2781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续,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后续属于劳务关系,该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王某甲2017年3月入职阜阳某公司从事客服岗位,双方2020年、2023年两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6年。王某甲2019年3月达到5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未领取退休金,公司一直未为王某甲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11月,王某甲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不予受理后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确认双方2017年3月至2023年11月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公司支付王某甲欠发工资和经济补偿27806.31元。公司不服上诉,主张王某甲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属于劳务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补偿。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就一定自动终止吗?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梳理实践中的一般规则: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这并不是强制性的自动终止。只有当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用人单位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此时双方用工按劳务关系处理。
在本案中,王某甲虽然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公司也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反而继续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所以法院认定劳动关系继续存续,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观点,部分案例认为达到退休年龄就自动终止,但当前主流裁判观点已经和本案一致,即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必然终止。
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提示,一般规则下,和普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一致,需要满足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本案中就是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
如果是劳动者主动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具体要结合案件事实判断。个案中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意的,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不能一概而论。
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对于劳动者而言,遇到这类纠纷,首先要收集好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群沟通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件等,这些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核心证据。本案中王某甲就是因为提供了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值班安排记录等证据,才得以证明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如果缺失这些关键证据,劳动者的主张很可能不被支持。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想继续用工,应当及时核实劳动者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未享受,继续用工应当明确双方关系性质,如果打算按劳务关系处理,应当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等费用。如果继续按劳动关系用工,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避免出现类似本案中因未缴社保被主张经济补偿的风险。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主张权利,要注意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不同,劳动关系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加班费、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等劳动待遇,劳务关系则不能,所以起诉时要根据自己的证据情况确定正确的诉讼请求,避免因诉讼方向错误导致败诉。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特别提醒:以上是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每个案件具体情况不同,建议遇到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情况制定诉讼策略。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2民终2781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17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同领域文章
预约当面或电话沟通
留下电话或直接拨打本页号码。初步沟通不构成委托,双方确认后再办理委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