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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借款合同因职业放贷无效 担保人追偿权仍获支持

主张借款合同因职业放贷无效 担保人追偿权仍获支持

本案例已脱敏处理,隐去可识别当事人信息。

出借人不属于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有效,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获法院支持。本案系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鄂10民终845号追偿权纠纷,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代理被上诉人胜诉。

陈韬

主办:陈韬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3421201810070927

领域:合同纠纷

开篇切入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借款人主张原借款合同因出借人系职业放贷无效,能拒绝担保人的追偿吗?本案中,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担保人方,最终追偿请求获二审法院支持。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张某、孟某共同向马某借款400000元,某某融资担保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张某、孟某以其所有的房产向某某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张某、孟某未按约还款,某某融资担保公司依约向出借人代偿了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向二人主张追偿权。一审法院支持了某某融资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张某、孟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原借款合同因出借人系职业放贷人无效,进而担保及反担保均无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本案二审应诉。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出借人是否属于职业放贷人,原借款合同无效是否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能否行使追偿权。

办案思路与代理意见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梳理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形成核心抗辩思路:本案借款合同签订于2018年,2020年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才明确将职业放贷人作为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及法无明文禁止不违法的原则,本案不应适用新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上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出借人存在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的行为,不符合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即使退一步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仍有权依据反担保合同向反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反担保合同并不因担保合同无效而当然无效。上述代理意见全部被二审法院采纳。

这类案件的核心突破点在于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的时间边界,找准法律依据支撑己方主张。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案号:(2022)鄂10民终845号
  • 案由:追偿权纠纷(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2年6月21日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担保合同无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实务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遇到类似担保追偿纠纷,要准确梳理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区分新旧法律适用,把握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找准对己方有利的法律依据;主张合同无效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符合合同无效情形的,法院不会支持其主张;即使基础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仍可独立有效,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依然可以依据反担保合同主张权利。

常见疑问

  1. 什么是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保障自己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够顺利实现追偿,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反担保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质押,也可以是其他第三人提供的保证。

  1. 职业放贷人怎么认定?

根据现行司法实践,职业放贷人是指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反复向不特定对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需要主张对方是职业放贷人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分享本所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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