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分手后,之前的转账赠与能要求对方返还吗?
本案例已脱敏处理,隐去可识别当事人信息。
恋爱分手后,以结婚为目的的转账赠与可根据情况要求返还。本文分享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熊传荣代理的(2024)豫13民终3816号赠与合同纠纷案例。
开篇
恋爱中的男女难免会有经济往来,不少人会以结婚为目的向对方转账赠与,可一旦恋爱关系终止,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本文分享一起二审赠与合同纠纷案件,看看法院如何裁判。
案情回顾
梁某与贾某恋爱期间,梁某多次向贾某微信、支付宝转账,还代为支付房租、购买化妆品等,梁某父亲梁某也给了贾某6000元上门礼金。后双方恋爱终止,梁某认为上述款项均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结婚目的无法实现,贾某应当返还全部款项共计40636.24元,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仅支持梁某要求返还8048元的诉请,驳回了其他诉请。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熊传荣律师担任梁某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恋爱期间含特殊含义的转账、日常消费支出、大额转账是否均应当返还;二是赠与人主张受赠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能否依据法律规定撤销全部赠与。
办案思路与亮点
承办律师熊传荣接案后认为,梁某的转账大多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双方无法缔结婚姻,赠与的条件不成就,贾某应当返还相应款项。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不清的部分,律师提出:一审将5052元转账认定为特殊含义转账缺乏依据,该数字并不具备普遍认可的示爱特殊含义,且该笔转账无特殊备注,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大额赠与;梁某父亲支付的6000元上门礼金,贾某并未否认收到,该笔款项应当返还;梁某代为支付房租有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证明,一审未予认定错误;贾某在分手后多次发送侮辱信息,严重侵害梁某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梁某有权撤销全部赠与。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4)豫13民终3816号
裁判日期:2024年8月15日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贾某返还梁某8048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贾某已退还该款项,二审予以维持。
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常见疑问
- 恋爱期间的520、1314转账,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答:一般来说,这些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会被法院认定为是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的一般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通常不需要返还。
- 恋爱期间大额转账,分手后一定能要回来吗?
答:不一定,如果转账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双方最终没有结婚,那一般法院会支持返还;如果是自愿的无偿赠与,一般不需要返还,具体要结合转账金额、双方经济情况等综合认定。
实务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恋爱期间涉及大额金钱往来时,一定要保留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明确转账的性质。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最好能通过聊天记录等明确赠与的条件,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无法举证。
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分享其律师承办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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