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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公司收集银行卡给上家,怎么就成了帮信罪?
帮公司招聘时收集应聘者银行卡提供给上家牟利,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3)皖1202刑初1184号生效判决,分析帮信罪的定罪量刑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3)皖1202刑初1184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中,李某某组织公司员工招聘应聘者收集银行卡、手机卡提供给上家用于违法犯罪,五名被告人均被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李某某系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其余四名从犯均适用缓刑。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罚金量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基本案情
2023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看到兼职广告后联系上家,上家要求提供手机卡、银行卡以及相关账号密码,承诺按照招聘人数给予好处费。李某某随即安排自己所在的阜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王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发布招聘信息,要求应聘者提供银行卡、手机卡,收集后邮寄给上家。李某某明知上家将收集的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仍然为了牟利继续操作,最终李某某实际获利40余万元,王某某等其余四名被告人分别获利46268元到4957元不等。案发后,王某某等四人均主动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五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辩护人提出部分被告人构成自首,建议从轻处罚甚至免予刑事处罚。法院审理后查明,五名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到案,不存在自动投案情节,因此不构成自首,仅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建议的罚金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调整,最终作出判决。
帮信罪常见关联问题解答
帮信罪达到什么标准会立案追诉?
根据现行有效司法解释,帮信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会立案追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等。在本案中,李某某违法所得达到40余万元,远超过一万元的入罪标准,因此符合帮信罪的立案追诉条件。
自首和坦白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需要满足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而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五名被告人都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没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因此不符合自动投案的要求,不能认定为自首,法院仅认定为坦白,对五人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从犯可以获得什么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王某某等四人均受李某某安排开展工作,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因此被认定为从犯,结合四人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对四人均从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符合法律规定。
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事前风险预防:日常生活中,不要为了牟利帮他人收集银行卡、手机卡,也不要随意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很多此类兼职都是上游犯罪用来转移赃款、实施网络诈骗所用,一旦参与就可能触犯帮信罪的刑事红线。如果发现所参与的事项可能涉及违法犯罪,一定要及时停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辩护关键要点:帮信罪案件中,主观明知是控辩双方常见的争议焦点,在办理同类案件时本所律师通常会重点审查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明知上家用于违法犯罪,如果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会依法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另外对于自首、从犯等量刑情节,也会重点审查案件材料,积极向司法机关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
第三,认罪认罚程序提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不代表法院一定会按照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本案中法院就依法调整了公诉机关的罚金量刑建议。因此当事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一定要委托专业律师审查量刑建议是否合法合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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