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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因琐事推搡致人轻伤,能争取缓刑吗?
本案中宋某因邻里扫雪琐事推搡致人轻伤二级,赔偿取得谅解且有自首情节,最终被判处缓刑。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02刑初443号生效判决分析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02刑初443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被告人宋某因扫雪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推搡,致对方轻伤二级,最终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宋某是否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真实案例概述
本案被告人宋某系阜阳市颍州区某村村民组长,2024年2月6日因组织村民清扫广场积雪与被害人宋某发生争吵,双方争执过程中发生推搡,致宋某左手掌骨颈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宋某主动投案配合调查,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3万元,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公诉机关指控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人提出,宋某主观上没有明显的故意伤害故意,客观上仅发生短暂接触,且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作出无罪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监控视频及鉴定意见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宋某在争执过程中致被害人受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无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合考虑宋某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最终对其适用缓刑。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故意伤害罪什么情况下能适用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适用缓刑需要满足两个大的前提:第一,量刑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同时符合四个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宋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赔偿取得谅解多个从轻从宽情节,犯罪情节较轻,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因此法院对其适用缓刑。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提醒,实践中并非所有轻伤案件都能适用缓刑,是否适用缓刑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节综合判断。
自首怎么认定,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宋某在案发后经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因此法院认定其构成自首,并对其从轻处罚。实践中,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缺一不可,若主动投案但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无法认定为自首。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202刑初443号
- 案由:故意伤害罪
-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8月26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指引:故意伤害案件中,伤情鉴定意见是核心定罪证据,辩护中需要重点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备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依据是否充分,尤其是成伤机制鉴定,需要和案件事实比对,若成伤机制与被告人行为不符,可能影响定罪。本案中就对被害人骨折的成伤机制进行了鉴定,确认和双方推搡行为吻合,因此证据能够定案。
第二,诉讼策略建议: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赔偿谅解是非常关键的从轻情节,案发后在合理范围内积极协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不仅可以化解矛盾,还能大幅提升争取缓刑甚至不起诉的概率。本案中宋某全额赔偿取得谅解,是法院最终适用缓刑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事前风控建议:日常生活中邻里纠纷非常常见,遇到矛盾一定要保持冷静,避免发生肢体冲突,哪怕是推搡这类轻微肢体接触,也有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伤害结果,一旦构成轻伤就会触犯刑法,留下案底,影响自己和家人。
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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