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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发布:2026-10-04 18:31:00 · 更新:2026-10-04 18:31:00

多次盗窃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会怎么判刑?

陈韬

陈韬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3421201810070927

领域:刑事辩护

多次盗窃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的,一般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结合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25)皖1204刑初85号生效判决,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对盗窃罪相关情节认定进行分析。

核心争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04刑初85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韩某是否构成自首、立功,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1起盗窃事实是否清楚证据充分,以及对二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法院最终认定韩某不构成自首和立功,全案事实清楚,二被告人因多次盗窃数额巨大,不予适用缓刑。

本案基本案情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认为,多次盗窃是盗窃罪中常见的加重处罚情节,很多当事人对情节认定存在误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甲、韩某二人短期内结伙在阜阳多地多次盗窃水泵、挖掘机电瓶、电缆、变压器等财物,累计盗窃数额达到巨大标准,其中韩某还伙同他人单独实施一起盗窃。

公诉机关指控二人构成盗窃罪,提起公诉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不同辩护意见:刘某甲辩护人对指控的盗窃电缆长度提出异议,主张刘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请求从轻处罚;韩某辩护人提出第11起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主张韩某构成自首、立功,且韩某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请求对韩某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全案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韩某不构成自首和立功,二被告人多次盗窃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二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损失。

如实供述同种漏罪能认定自首吗?

根据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则,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只有所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罪名,才会被认定为自首。如果是同种罪名,即便司法机关未掌握该起事实,也不认定为自首,仅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基于本案特定事实,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单独盗窃的事实,但该事实罪名同样是盗窃罪,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属于同种罪名,因此法院依法不认定其构成自首,仅认定坦白,符合法律规定。

协助抓捕同案犯一定构成立功吗?

根据一般规则,只有协助司法机关实际抓获同案犯的,才会被认定为立功。如果行为人仅是按照办案机关要求联系同案犯,但并未实际协助抓获,同案犯是由公安机关自行抓捕到案的,不构成立功。

本案中,韩某按照公安机关安排联系刘某甲,但刘某甲并未透露位置,最终是公安机关蹲守抓获刘某甲,韩某的行为并未实际起到协助抓捕作用,因此法院不认定其构成立功,符合司法解释规定。

有退赔谅解一定能适用缓刑吗?

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是盗窃罪中重要的从轻处罚情节,但不是适用缓刑的必然条件。根据刑法规定,适用缓刑要求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韩某虽然退赔了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但二被告人短期内盗窃十余起,盗窃数额巨大,且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因此法院未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盗窃案件的量刑直接和盗窃数额挂钩,对于财物数量、价值认定,要仔细审查价格认定依据是否合法,现场测量的数据是否与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如果存在矛盾,要及时提出质证意见,合理排除不合理的数额认定,才能争取更好的量刑结果。

即便最终法院不认定自首、立功这些情节,积极提出抗辩也能让法院关注到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有助于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从轻情节,对被告人最终量刑有利。

事前要注意刑事风险防控。不要因小利参与结伙盗窃,在共同盗窃中,哪怕只分得少量赃款,也要对全部盗窃数额承担刑事责任,一旦多次盗窃数额巨大,量刑起点就是三年以上,很难争取到缓刑,后果十分严重。

以上建议仅针对同类案件一般情况,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皖1204刑初85号
案由:盗窃罪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6日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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