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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发布:2026-09-25 09:56:55 · 更新:2026-09-25 09:56:55

交通事故致截肢,辅助器具费能按评估意见全赔吗

陈韬

陈韬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3421201810070927

领域:交通事故

本案中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按专业评估意见全额赔偿辅助器具费和后续治疗费未获支持,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8081号生效判决,解析这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和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在当事人未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能否对合法有效的残疾辅助器具评估意见进行调整,以及经鉴定确认的后续治疗费是否必须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8081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受害人陈某甲尚未实际产生全部后续假肢更换费用的特定事实,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暂定更换周期、先行支持部分辅助器具费的做法,同时认定后续治疗费需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最终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过程

2024年12月,鲁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陈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双下肢截肢,交警部门认定鲁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甲单方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进行评估,结论为辅助器具总费用共计992270元,同时司法鉴定机构确认其后续取出内固定的费用约为15000元。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暂定6年为一个更换周期,仅支持2次更换,核定辅助器具费总计224310元,同时认定后续治疗费15000元需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陈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法院擅自核减专业评估意见属于程序违法,后续治疗费经鉴定确认应当一并赔偿。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结合受害人年龄和案件实际情况先行支持部分辅助器具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后续治疗费因不属于法定可鉴定事项范围,应当待实际发生后主张,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办案视角看,本案胜败关键在于:陈某甲虽然提交了合法有效的评估意见,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全部辅助器具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保险公司对评估意见的合理性提出异议后,法院为平衡双方利益,选择先行支持一定周期的费用,符合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法院可以主动调整专业评估机构的辅助器具费意见吗?

在一般规则层面,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应当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但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如果受害人主张的全部辅助器具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法院可以结合受害人年龄、伤情、当地人均预期寿命等因素,先行支持一定周期的费用,剩余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这种调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一审法院的调整就被二审法院认可,当然实践中也有法院会直接按照评估意见全额支持,具体处理取决于案件实际情况。

鉴定确认的后续治疗费必须待实际发生后再起诉吗?

一般规则是: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但如果按照当地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后续治疗费不属于法定可受理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机构仅确认了后续诊疗项目但未明确费用的必然合理性,法院通常会要求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避免后续出现争议。本案中当地司法鉴定协会已经明确后续治疗费鉴定不属于受理范围,所以法院要求另行主张符合实践规则。

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残需要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的,除了提交专业机构的评估意见,还应当尽量提前准备好已经实际安装假肢的支付凭证、收费单据,若尚未实际安装,也应当提前收集当地同类辅助器具的一般收费标准作为佐证,提高评估意见被法院全额采纳的概率。

如果你的后续治疗费仅获得了诊疗项目的鉴定结论,没有明确的必然发生的费用依据,建议先主张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待后续治疗完成后再另行起诉,避免一开始上诉被驳回浪费诉讼成本和时间。

需要提示的是,不同法院对同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可能存在差异,具体处理结果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判断,建议遇到此类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适的诉讼策略。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皖12民终8081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2月6日

相关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提示,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有鉴定意见法院就一定会全额支持,这是常见的踩坑点,法院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调整,所以一定要提前做好诉讼准备。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非本所承办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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