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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发布:2026-10-13 15:33:43 · 更新:2026-10-13 15:33:43

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厂区内事故算交通事故吗?

陈韬

陈韬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3421201810070927

领域:交通事故

允许社会车辆自由通行的厂区内道路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该区域发生的车辆伤人事故可被认定为交通事故。本文结合(2025)皖12民终2441号阜阳中院生效判决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2441号生效判决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厂区内发生的车辆伤人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以及伤者身份是否转化为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案涉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伤者身份已转化为第三者,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2023年8月,魏某雇佣的驾驶员王某驾驶挂靠在某和县永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货车,在界首市某大新面粉厂厂区装货时,未提前告知就启动车辆挪车,导致在车厢内作业的装卸工郝某摔落,并被车辆挤压受伤。该车辆在某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公司一审败诉后上诉,主张事发厂区是封闭区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且郝某事发时在车上,属于车上人员,不应当由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一审法院认定案涉事故属于交通事故,郝某身份转化为第三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计33万余元。二审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梳理了实践中常见的三个关联问题,解答如下:

所有厂区内发生的车辆事故都算交通事故吗?

一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包括单位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因此只有允许社会车辆自由通行的厂区内道路才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发生的车辆事故才属于交通事故。如果是完全封闭、不对外允许社会车辆进出的厂区,则不属于道路,发生的事故按一般人身侵权处理。本案中事发面粉厂因装卸货物需要允许社会车辆进出,因此符合道路的定义,这是本案特定事实带来的结果,和完全封闭厂区的情况不同。

只要从车上摔落就一定能转化为第三者吗?

一般规则:实践中并不是所有从车上摔落的人员都能转化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判断的核心标准是损害结果是否发生在车外。如果伤者是在摔落过程中受伤,损害结果发生在车内,那仍然属于车上人员;只有当伤者摔落到车外后,又被车辆撞击或挤压受伤,损害结果实际发生在车外,才会被认定为第三者。本案中刚好有两名现场证人证明郝某摔落后被车轮挤压受伤,因此法院认定身份转化,若没有该关键证据,裁判结果可能会不同,这也是本案的特殊之处。

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怎么算?

一般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郝某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法院结合其农村户籍,参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收入高于该标准,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入主张。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收集要到位。主张身份转化为第三者的核心证据是证明损害结果发生在车外,常见的证据包括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就医病历中对受伤原因的记载、事故现场照片视频等。本案正是因为有两名现场证人的证言,才得以证明郝某摔落后被车辆挤压的事实,这是本案原告方获得胜诉的关键一步。如果缺失这类证据,很难说服法院认定损害发生在车外,也就无法认定身份转化。

第二,事前做好风险防控。对于货车车主和雇主而言,一定要确保车辆投保足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辆挂靠经营时要明确挂靠双方的责任,签订规范的挂靠协议,避免发生事故后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对于厂区管理者而言,应当在装卸货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明确厂区内车辆和人员的通行规则,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第三,责任划分要结合过错。发生事故后要及时固定现场证据,证明各方的过错程度,本案中王某作为驾驶员,在明知车厢有人的情况下未提前告知就启动车辆,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承担80%的主要责任,郝某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承担20%的次要责任,该比例划分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

以上建议为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自身事实细节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2民终2441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17日

核心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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