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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能主张合同无效吗?
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恶意串通或空白合同的,法院不会支持主张最高额保证合同无效。本文结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皖12民终8444号生效判决分析担保合同无效的认定规则。
本案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宫某、王某甲、张某主张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系被恶意串通骗取签订、合同签订时为空白,该合同是否应当认定无效。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裁判观点与案件分析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8444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宫某、王某甲、张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以及合同为空白的特定事实,法院最终认定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有效,驳回了三人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举证不能是本案三担保人败诉的核心原因。
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脱敏后本案基本事实:宁某甲向安徽太和某有限公司申请100万元贷款,宫某、王某甲、张某同意为该笔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三人先后在载有借款金额100万元的《借款申请书》保证人处签字,之后又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处签字捺印,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后三人主张银行客户经理阮某与宁某甲恶意串通,骗取三人担保,签订合同时合同为空白,三人仅知晓担保金额为30万元,要求确认《最高额保证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签字的法律后果,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签订合同时合同为空白或存在恶意串通,故驳回了三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三人提供的事后资金往来、通话录音等证据,仅能证明阮某与宁某甲个人之间存在经济往来,无法证明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主张恶意串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需要什么样的证据?
一般规则层面,主张担保合同因恶意串通无效,需要提供签订担保合同前或签订时就存在恶意串通的直接证据,仅能证明担保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之间存在资金往来的,不足以认定恶意串通。本案中三担保人提交的通话录音、资金流水都是贷款发放后的证据,无法证明签订合同时的恶意串通,因此不被法院采信。实践中,如果能提供签订合同时的沟通录音、书面材料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提前串通隐瞒真实情况,才有可能被法院认定恶意串通。
担保人主张签订的是空白合同,法院会支持吗?
一般规则层面,担保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在担保合同保证人处签字的法律后果,仅口头主张签订合同时合同是空白的,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法院一般不予采信。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人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担保人担保内容与实际不符,且担保人确实不知情的,也可能认定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但本案中三担保人没有此类证据,因此未获支持。
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证据收集方面,签订担保合同时,一定要索要完整的合同文本,对合同核心条款比如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责任范围进行拍照或复印留存。如果签订时合同部分内容为空白,一定要当场在空白处注明未填写内容,或者对签订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留存证据。主张对方恶意串通,一定要重点收集签订担保合同前后的沟通证据,不要只收集事后的资金往来证据,事后证据无法证明签订时的恶意串通。
事前风控方面,作为担保人,签字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全部内容,不要轻信他人的口头承诺就签字,更不要随意在空白合同或空白文件上签字。如果对合同内容有疑问,一定要当场向债权人工作人员确认,并且留存确认的沟通证据,避免事后无法举证。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提醒,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可签字行为代表对合同内容的认可,没有充分证据不会轻易否定已经签字的担保合同效力,因此担保人签字前务必谨慎,结合自身情况核实清楚所有内容后再签字。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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