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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买房遇到一房二卖,能要回购房款吗?
本案中购房人因开发商一房二卖,经法院判决成功要回购房款。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7284号阜阳中院生效判决,分析一房二卖维权的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与裁判结论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7284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开发商某某置业公司是否需要对分管销售的股东洪某收取购房款、签订退款协议的行为承担退款责任。基于本案某某置业公司事后追认洪某销售行为及收款收据真实性的特定事实,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某某置业公司退还购房人丁某6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洪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洪某另行赔偿丁某20万元。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思路
脱敏后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洪某系某某置业公司隐名股东,分管房屋销售业务。2018年,丁某与某某置业公司签订《阜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处房屋,所有购房款均打入洪某个人账户,洪某向丁某出具了加盖某某置业公司公章的收款收据。2022年,丁某发现案涉房屋已经在2020年被某某置业公司一房二卖,出售给案外人并办理网签,遂要求退款。后洪某与丁某签订《退款协议》,约定共计退还丁某80万元。
2024年,某某置业公司在向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追认了丁某所持收款收据上公章的真实性,仅主张公司未实际收到该房款,提出可为丁某置换房屋。丁某不接受置换方案,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某置业公司已经追认了洪某的销售及收款行为,应当对退款承担责任,判决确认合同解除,某某置业公司退还6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80万元中超出房款的20万元系洪某个人承诺,由洪某个人赔偿。某某置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办案视角看,本案丁某胜诉的关键在于保留了完整的合同、收款收据,且获得了某某置业公司追认行为的书面证据;而某某置业公司因内部公章管理不规范,事后追认行为直接导致其需要承担退款责任。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房款打给销售人员个人账户,开发商一定能不认账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如果销售人员是在职权范围内收款,或者开发商事后追认了收款行为,开发商就不能以房款未进入公司对公账户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提示,本案中某某置业公司已经追认了收款收据公章的真实性,因此无法免责。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如果购房人明知销售人员收款是其个人行为,没有公司授权,那么法院可能仅判决销售人员个人承担责任,具体结果需要结合个案证据认定。
一房二卖解除合同后,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吗?
一般规则层面,违约金和利息的主张需要结合合同约定和实际损失认定。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低于购房人实际遭受的资金占用损失,法院可以根据购房人的请求调整,支持按市场利率计算利息。本案中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仅为已付款的0.2%,远低于丁某的资金占用损失,因此法院支持按同期LPR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已经能够覆盖实际损失,一般不会再额外支持利息,具体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指引。遇到一房二卖类房屋买卖纠纷,要重点收集三类核心证据:一是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无论付款方式是转账还是现金,都要留存好书面凭证,付款给个人账户一定要在转账备注中明确标注"XX小区XX房屋购房款",同时要求开发商出具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二是证明开发商追认或授权销售人员行为的证据,比如本案中的书面情况说明、股东询问笔录等,这类证据直接决定责任承担主体;三是证明一房二卖的证据,比如网签备案记录、开发商与第三方的买卖合同等,这是证明购房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退款的核心。
第二,事前风险防控建议。购买商品房时,无论销售人员以何种理由要求,一定要将购房款打入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公示中载明的对公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绝对不要将购房款打入任何销售人员或股东的个人账户,从根源上避免开发商与个人互相推诿的风险。其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可主动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所购房屋的状态,确认不存在抵押、另售等权利瑕疵,发现问题及时固定证据、尽早维权。
以上为同类案件的通用建议,具体案件需结合自身实际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皖12民终7284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2月4日
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非本所承办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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