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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提供的罚息格式条款没提示,能主张无效吗?
一般情况下,金融借款合同中的罚息格式条款属于合同核心条款,无需银行做特殊提示说明,不必然无效。本文结合阜阳中院(2025)皖12民终1309号生效判决,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分析此类纠纷的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金融借款合同中银行提供的罚息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是否应当认定无效。
裁判分析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1309号生效判决分析:
基于本案特定事实,二审法院最终认定罚息条款有效,驳回了借款人主张条款无效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的判决。结合我们办理同类金融借款案件的经验,这类案件的核心就是看罚息条款本身是否不合理加重了借款人责任,仅仅以未提示说明主张无效很难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
2021年,安徽某某公司向阜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00万元,双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8.71%,逾期罚息按利率上浮50%计算,即年利率13.065%。陈某、孙某、韩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阜阳某某公司、孙某提供名下不动产做抵押担保,且已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安徽某某公司未按约清偿本息,银行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安徽某某公司还本付息,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安徽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案涉罚息条款属于格式条款,银行未对该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应当认定无效。
关联问题解答
所有格式条款都需要银行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吗?
并非所有格式条款都要求银行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这要结合条款本身的性质判断。根据《民法典》规定,仅当格式条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时,才需要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罚息是金融借款合同中针对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本身属于合同核心条款,也符合银行业信贷业务的惯例,只要罚息标准未超过法定上限,就不属于需要特殊提示的格式条款。本案中,案涉罚息利率标准并未超过法定上限,也不存在不合理加重借款人责任的情形,因此法院未支持借款人的无效主张。
主张格式条款无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般规则下,只有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主张格式条款无效才可能得到支持:一是格式条款本身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比如不合理地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二是提供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如果格式条款本身不存在无效情形,仅仅以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主张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借款人仅以未提示说明主张无效,未举证证明条款本身存在不合理加重责任的情形,因此其主张不成立。
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方面,无论是出借方还是借款方,都应当妥善保管完整的借款合同原件以及履约沟通记录。出借方只要留存合同原件,且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利率、罚息标准不超过法定上限,一般就可以完成举证责任,获得法院支持;借款方如果主张格式条款无效,必须提前收集好证据证明该条款存在不合理加重自身责任的情形,仅口头主张未提示说明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第二,事前风险预防方面,借款人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包括利率、罚息在内的所有核心条款,对明显不合理的条款及时提出协商修改,不要签字后再主张条款无效;出借方拟定格式合同时,对于特殊的加重对方责任的非核心条款,应当主动进行提示,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签字确认已阅读,从源头降低纠纷风险。
第三,从裁判趋势来看,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金融借款合同中符合行业惯例的罚息格式条款,只要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超出法定利率上限,都会认可其效力,不会轻易否定格式条款的有效性,这是当前主流的裁判思路。
需要提示的是,本文仅为类案经验总结,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自身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皖12民终1309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4月11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非本所承办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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