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服务领域 律师团队 成功案例 法律资讯 律所介绍 联系我们 19166188780 预约咨询

首页 / 法律资讯 / 转租商铺没签书面合同,租金该怎么算?

合同纠纷 发布:2026-10-16 16:52:00 · 更新:2026-10-16 16:52:01

转租商铺没签书面合同,租金该怎么算?

陈韬

陈韬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3421201810070927

领域:合同纠纷

转租商铺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需按实际使用面积和时间计算租金。本文结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皖12民终1220号生效判决,分析商铺转租纠纷中的举证规则和裁判要点。

开篇

商铺转租是市场中很常见的行为,很多时候因为熟人关系不签书面合同,最后产生争议时各说各话,难以厘清责任。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案生效判决,分析这类纠纷的裁判规则和举证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1220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胡某实际使用案涉商铺的范围及租金计费期间,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最终认定胡某需按实际使用的商铺面积和时间支付租金,维持了一审判决。结合办案经验来看,本案胜败的关键在于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实际使用范围。胡某主张仅使用部分商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公证书及在案证据,最终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争议焦点为胡某实际使用案涉商铺的范围及计费期间。

真实案例简述

张某从某某公司承租了阜南县颐高国际电商园10栋B区共计16间商铺后,将部分商铺转租给胡某,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也未明确约定租金标准和使用范围。后因张某欠付出租方租金,双方租赁合同被生效判决解除,张某已向出租方支付了截至2024年4月22日的全部租金及相关费用,随后向胡某追偿其使用部分的费用,胡某不予认可,遂成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证文书、证人证言及胡某在公证现场的陈述,足以认定胡某实际使用的商铺范围及计费起止时间,因双方未明确约定租金标准,参照张某与出租方生效判决确认的标准计算租金、物业费,判决胡某支付租金32万余元及相关费用。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仅使用一楼一间商铺、三楼自2023年9月才开始使用,请求改判。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定一审法院对实际使用范围和计费期间的认定符合证据规则,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转租商铺没签书面合同,租赁关系还成立吗?

在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但只要一方已经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本案特定事实下,胡某已经实际使用商铺,张某也接受了其使用的事实,双方租赁关系已经成立,胡某应当支付相应租金。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也不影响租赁关系的成立和租金支付义务。

主张实际使用面积,需要哪些证据才够?

在一般规则层面,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主张对方使用了特定范围商铺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的占有使用事实,常见的有效证据包括现场公证文书、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视频、沟通录音、对方自认的记录等。本案中,张某提供了公证文书证明胡某的家具放置在5间一楼商铺内,结合证人证言,足以证明使用范围;而胡某仅提供证人证言主张仅使用一间商铺,证据不足以推翻张某的证据,因此未被法院采信。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于关键证据收集指引。转租商铺时,无论双方关系如何,都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范围、面积、租金标准、计费起始时间、物业费等费用承担方式,这是避免纠纷最直接的证据。如果已经发生纠纷,主张租赁范围的一方应当及时对现场使用情况进行证据固定,优先选择公证保全,其次可以选择邀请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到场见证、拍摄完整清晰的现场视频照片,同时留存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收集应当在争议发生后尽快进行,避免现场发生变动后无法举证。

第二,关于事前风控建议。在转租商铺过程中,次承租人应当要求出租人出示原租赁合同,确认出租人有权转租,同时明确自己的租赁范围和各项费用标准,避免因为原租赁合同解除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次承租人应当留存支付租金的记录、沟通记录,明确自己的使用范围,避免日后产生争议时无法举证。出租人也应当及时固定对方使用商铺的证据,避免后续追偿时无据可依。

实践中,不同案件事实对应不同的裁判结果,本文建议仅为同类案件通用经验,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事实处理。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皖12民终1220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5月8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同领域文章

Consult

预约当面或电话沟通

留下电话或直接拨打本页号码。初步沟通不构成委托,双方确认后再办理委托。

咨询热线

19166188780

办公地址

阜阳市阜南路东侧、二道河北侧地百悦府BS5栋S109、S201室

工作时间

工作日 8:30-18:00

快速预约咨询

最多500字

提交咨询不构成委托,是否接受委托以律师确认为准。

19166188780 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