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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发布:2026-10-17 13:58:28 · 更新:2026-10-17 13:58:29

提前解除海员培训就业合同需要付违约金吗?

陈韬

陈韬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3421201810070927

领域:合同纠纷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提前解除海员培训就业合同不构成违约,无需支付违约金。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皖12民终1150号生效判决,分析这类培训合同纠纷的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贺某解除与皇家环球海运(武汉)有限公司的《高级海员培训实习劳动就业合同》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1150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海运公司主张贺某违约并支付违约金的依据不足,判决驳回海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5月,贺某与某某海运公司签订《高级海员培训实习劳动就业合同》,约定贺某到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参加三年制航海技术专业培训,毕业后由海运公司安排就业,同时约定如果贺某工作期间提前解除合同未提前一个月申请,需要支付1万到2万元违约金。
2021年4月,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因海运公司违规宣传解除了双方的《联合培养合作协议书》。同年7月,贺某以合同订立基础发生根本变化、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解除了与海运公司的培训合同。之后贺某起诉要求海运公司退还相关费用,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了贺某的请求,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贺某有权解除合同。
2024年10月,海运公司起诉要求贺某支付违约金18000元,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海运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什么情况下学员有权解除培训合同?

一般规则下,如果合同订立的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学员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因一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因为上游院校已经和海运公司解除了合作协议,海运公司无法履行培训、组织考试等核心义务,因此贺某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违约。

另案生效判决对本案有什么约束力?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另行举证证明。本案中,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确认,贺某与海运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贺某有权解除合同。该事实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海运公司无法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认定,因此其主张违约金难以得到支持。

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主张违约金一方应当充分举证,证明对方存在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违约行为,同时证明自身损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很多主张违约金的当事人因为证据不足,最终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海运公司既无法证明贺某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也无法证明自身具体损失,因此最终败诉,这是典型的举证不足导致的败诉。
对于培训机构来说,事前签订合同时应当做好风险预判。培训机构和第三方院校合作开展培训业务时,应当明确约定如果第三方提前解除合作协议,责任如何分担,同时也应当提前和学员约定相应的风险处理方式,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陷入被动。如果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制定诉讼策略。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2民终1150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3月21日

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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