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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购车遇交付车辆与合同不符,能退一赔三吗?
本案中购车人主张车辆改装欺诈要求退一赔三未获全部支持,仅因交付瑕疵获得部分赔偿。本文结合(2025)皖12民终714号生效判决,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汽车买卖交付不符的维权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714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销售方存在欺诈改装,法院仅支持了因交付瑕疵产生的部分赔偿,未支持退一赔三的诉求。本案争议焦点为交付车辆配置与合同约定不符是否构成消费欺诈,是否应当支持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真实案例简述
2023年9月,姜某与阜阳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恒之星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福特领睿智行型车辆,总价13万元办齐。后恒之星公司交付的车辆为领睿畅领型,与合同约定配置不符。姜某主张案涉车辆系低配置改装后冒充高配置出售,恒之星公司、安徽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亿海公司)、江西某某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小蓝分公司(下称江铃分公司)恶意串通欺诈,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退一赔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车辆存在改装欺诈,且姜某自知道撤销事由超过一年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但恒之星公司交付车辆与合同不符,存在交付瑕疵,酌定恒之星公司赔偿姜某2万元,驳回其他诉求。姜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欺诈和恶意串通,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办案视角看,姜某的核心失误在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车辆系改装车辆,仅以合同约定与实际交付不符主张欺诈,达不到证明标准,这是本案败诉的关键。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交付车辆和合同约定不符就一定构成欺诈吗?
一般规则层面,构成消费欺诈需要销售方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且该行为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非只要交付不符就构成欺诈,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姜某签字确认的购车发票、贷款合同、保险单均明确记载了实际交付车辆的信息,销售人员也提前告知了车辆配置,法院因此认定不足以证明欺诈,仅认定构成履行瑕疵。实践中,如果销售方刻意隐瞒配置差异,故意将低配置当高配置出售,符合欺诈构成要件的,法院会支持退一赔三的诉求。
主张合同欺诈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怎么算?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姜某自认2023年10月6日就知道车辆与合同不符,到2024年11月起诉主张撤销已经超过一年,因此撤销权消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消费者是在一年后才发现欺诈情形的,除斥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之日起算。
代收车款的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一般规则层面,买卖合同遵循合同相对性,仅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代收款项的公司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参与销售、存在财产混同的,通常不承担责任。本案中亿海公司仅代恒之星公司收取车款,姜某没有证据证明亿海公司共同出售车辆或者存在财产混同,因此法院未支持要求亿海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如果实践中存在代收公司实际参与交易、或者两个公司人格混同的,则可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指引。在汽车买卖纠纷中,主张欺诈退一赔三,核心证据是证明销售方存在故意欺诈的证据,比如:1. 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的车辆配置信息,这是基础证据;2. 实际车辆配置与约定不符的鉴定报告或者厂家出具的书面证明,单纯口头主张改装或者配置不符,很难被法院采信;3. 销售方宣传或者承诺配置的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证明销售方明知配置差异却故意隐瞒。本案中姜某未能提供厂家的有效证明或者鉴定意见,仅依据合同名称不符主张欺诈,证明力不足,这是败诉的核心原因。
第二,事前风控建议。消费者购买新车时,应当做好以下几点避免纠纷:1. 签订合同时,要求销售方明确写明车辆的完整型号、配置代码、车架号信息,不要仅写车型名称;2. 提车时,当场核对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车辆铭牌上的信息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确认配置无误后再签字提车;3. 对于销售方的口头承诺,尽量要求落实到书面,或者保留聊天、录音记录。如果发现交付不符,应当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及时维权,不要超过除斥期间。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提醒,遇到此类案件,证据收集是否充分直接影响案件结果,建议当事人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维权策略。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皖12民终714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4月1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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