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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没实际履行,押金能要求退还吗?
承揽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已收取的押金应当退还。本文结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皖12民终5987号生效承揽合同纠纷判决,做实务解析。
本案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承揽合同未实际履行,剩余押金应否退还,上诉人二审再次申请笔迹鉴定应否准许,以及郑某、鞠某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论分析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5987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特定事实,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退还剩余押金156000元及利息,郑某、鞠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某甲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从我们办理同类承揽合同纠纷的经验来看,本案的核心胜败点在于举证程序的合规性以及债务承担承诺的固定,上诉方因为程序失误错失鉴定机会,最终承担了不利后果。
案件基本事实
2024年7月,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代表人闫某签订河南鹤壁微风风电项目承揽合同,闫某向某甲公司唯一股东鞠某个人账户转账20万元押金,约定2024年10月底全部退还。后该项目因政策原因被发改委撤销备案,合同未实际进场施工,某甲公司仅退还押金4.4万元,剩余15.6万元未退。
某乙公司起诉要求退还剩余押金,某甲公司提起反诉,主张某乙公司拉走其30吨钢筋加工成100套基础钢筋,要求某乙公司支付钢筋款16万元加加工费3.5万元,提交了一张有“闫某”签名的入库单为证。一审中某甲公司申请对入库单上闫某签名做笔迹鉴定,但因某甲公司未按期缴纳鉴定费用,鉴定被退案。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退还押金,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再次申请笔迹鉴定,被法院驳回。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一审没交鉴定费,二审还能再申请笔迹鉴定吗?
一般规则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申请鉴定的一方需要按期缴纳鉴定费用。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一审中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缴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程序终止,二审再次就同一事项申请鉴定的,法院原则上不予准许,仅在一审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导致未能鉴定的例外情形下才可能准许。本案中上诉人自身原因未缴费,不符合例外情形,因此二审驳回其申请符合一般规则。
一人公司股东什么时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现行《公司法》的一般规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鞠某是某甲公司的唯一股东,全程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因此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实践中,一般仅在特定情形下会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中一种情形就是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自愿作出了偿还债务的承诺。本案中郑某是某甲公司认可的实际控制人,其在公安机关接处警过程中,以个人名义作出了偿还押金的承诺,因此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则。
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举证环节一定要重视程序要求,涉及鉴定申请的,务必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用。我们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很多当事人因为疏忽或者其他自身原因未按期缴费,最终导致鉴定申请被驳回,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是诉讼中非常常见的踩坑点。另外,关键证据一定要保留原件,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入库单还被指出存在篡改痕迹,即便签名为真,证据形式瑕疵也会大大降低其证明力,不被法院采纳。
第二,事前风控层面,签订承揽合同时,对于押金/保证金的退还条件、退还时间一定要明确约定,避免模糊表述。如果项目因为政策等原因无法履行,要及时就款项结算、押金退还达成书面协议,所有沟通尽量留下书面记录,比如本案中某乙公司保留的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就是证明郑某承诺的关键证据,直接锁定了案件事实,帮助其胜诉。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过程中,一定要规范财务制度,保持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的独立,每年做好财务审计,避免股东个人无端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本文仅为同类案件的通用经验分享,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事实,具体问题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本案裁判信息
- 案号:(2025)皖12民终5987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11月19日
本案适用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非本所承办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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