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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发布:2026-09-18 10:39:22 · 更新:2026-09-18 10:39:22

阜阳秸秆运输合同发生纠纷,法院会怎么判?

陈韬

陈韬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3421201810070927

领域:合同纠纷

本案中运输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法院最终判决损失各自承担。本文结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皖12民终323号生效判决,解析相关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323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运输合同主体如何认定,个人签订合同是否应当由所属单位承担责任;二是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损失应当如何分担;三是已付款项如何抵扣结算。基于本案现有证据,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合同责任由托运方农场承担,双方均存在违约,损失各自承担,仅支持农场要求返还超额预付运费的请求。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2023年3月,冯某以个人名义与陈某、曹某、程某签订秸秆《离田清运合同》,约定陈某等三人提供运输车辆,按运输捆数结算运费,违约方赔偿10万元违约金。冯某实际是某某农场的工作人员,签订合同未向陈某等人披露农场身份。

合同履行过程中,陈某、程某在合肥区域作业,因降雨滞留多日,曹某在蚌埠区域作业后中途擅自离场,农场另找他人完成运输,随后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超额预付款并赔偿损失;陈某等人反诉主张农场支付违约金和误工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陈某等人返还农场16448元,赔偿农场损失20000元,驳回陈某等人的反诉请求。二审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撤销了20000元损失赔偿判项,维持了其他判项,认定双方均存在违约,损失各自承担。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签订合同时未披露单位身份,责任由谁承担?

一般规则是,根据《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最终承担合同责任。如果发生争议,法院为减少诉累,通常会直接认定由委托人承担责任。但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冯某未披露农场身份存在过错,但不影响农场作为实际托运人主张权利,法院最终认定由农场承担合同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要求对方披露真实主体,留存主体信息,避免后续主体认定纠纷。

双方都违约,还能主张违约金吗?

一般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双方违约过错程度相当,法院通常会互不支持对方的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请求。本案中,农场未披露主体存在过错,陈某一方擅自离场也存在过错,因此二审法院改判双方损失各自承担,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如果一方违约程度明显高于另一方,法院会根据过错比例判决承担相应责任,不是一律互不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2民终323号
  •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4月1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要留存完整。运输合同纠纷中,运输量凭证、结算单据、沟通聊天记录、收款凭证是核心证据,本案中陈某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数额,因此反诉请求被驳回。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很多当事人因为没有留存书面结算凭证,导致运费无法举证,最终承担不利后果,一定要注意证据固定。
第二,事前签订合同要明确细节。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非常简略,对于运输地点变更、误工损失承担都没有明确约定,履行过程中又多是口头约定,最终引发争议。建议事前一定要把运输范围、价格、结算方式、误工损失、违约责任都落实到书面,避免模糊约定产生纠纷。
第三,遇到不可抗力不要擅自离场。本案中因降雨导致无法作业属于不可抗力,但陈某一方没有和对方协商一致就擅自离场,本身构成违约,因此不能要求对方承担全部责任。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及时和对方沟通,固定不能履约的证据,协商后续处理方案,不要自行离场。

以上建议仅为同类案件通用经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自身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非本所承办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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