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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发布:2026-09-19 13:03:16 · 更新:2026-09-19 13:03:17

微信对接服装买卖,买卖合同付款主体怎么认定?

陈韬

陈韬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3421201810070927

领域:合同纠纷

本案中,阜阳中院根据不同交易事实分别认定陈某、汪某承担对应货款的付款责任。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1624号阜阳中院生效判决,分析买卖合同中付款主体认定的实务规则。

线上电商交易中,很多业务都是通过微信对接,经常出现对接人员主张自己是职务行为,不愿意付货款的情况,到底该找谁要钱?我们结合阜阳中院最新的生效判决来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1624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两笔合计44612元货款的付款主体应当如何认定,陈某主张自己系职务行为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是否成立。基于本案特定事实,二审法院改判认定陈某承担27446元货款,汪某承担17166元货款。

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快潮服装商行通过两个不同的微信群对接服装批发业务,分别产生了17166元和29852元两笔欠款,扣减退货后合计欠款44612元。陈某全程在微信群中对接业务、安排转账,陈某主张自己实际是壹奇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汪某)的员工,对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应当由个人承担付款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职务身份,判决陈某承担全部44612元货款。

二审中,壹奇百货商行已经注销,汪某认可17166元货款实际是壹奇百货商行的货款,且快潮服装商行在微信群中也明确向汪某催要该笔货款,足以证明快潮服装商行知晓该笔货款的买方是壹奇百货商行。因此二审法院改判:该17166元由汪某承担,剩余27446元由陈某承担。从裁判思路来看,能否证明职务身份以及卖方是否知晓实际买方,是法院认定付款主体的核心判断标准,这也是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办理同类案件的核心审查要点。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原来的债务还要还吗?

一般规则下,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只是工商登记主体资格消灭,原经营者仍要对注销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壹奇百货商行在一审判决后二审审理过程中注销,因此法院判决原经营者汪某承担对应货款,符合一般规则。

微信群里回复“1”,算认可欠款金额吗?

一般规则下,如果双方的交易习惯就是通过微信群沟通业务,以回复“1”之类的简易方式确认消息内容,那么回复“1”可以视为对欠款内容的认可。本案中双方长期通过微信群对接业务,所有的对账单发送给陈某后,陈某都以回复“1”的方式确认,因此法院认定该回复构成对欠款金额的认可,这也符合线上交易的普遍习惯。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主张职务行为一定要留存充分证据。如果确实是代表企业或其他主体对接业务,一定要留存好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发放凭证、雇主明确授权的文件等证据,证明身份是职务代理人,而不是合同主体。本案中陈某仅提供了微信群聊天记录,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和壹奇百货商行存在雇佣关系,因此法院不认可其职务行为主张,这是陈某本案中部分败诉的关键。

线上交易一定要明确合同主体。不管是卖方还是买方,通过微信对接业务时,一定要第一时间明确实际买方是谁,对接人员如果是职务代理,要明确披露被代理人的信息,让对方清楚知晓合同相对方,避免混同对接人员和实际买方主体。如果存在多笔不同主体的交易,要分别对账、分别确认,不要混同在一起,避免后续主体认定出现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不同,裁判结果也会存在差异,遇到此类纠纷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本案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2民终1624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5月23日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非本所承办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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