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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发布:2026-09-30 17:38:35 · 更新:2026-09-30 17:38:36

租赁猪场提前解除合同,押金能要回来吗?

陈韬

陈韬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3421201810070927

领域:合同纠纷

本案中,因养殖场已另案起诉主张违约责任,法院暂不处理承租方押金返还请求。结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皖12民终8820号生效判决,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分析养殖场租赁合同押金返还纠纷的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承租方提前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后,押金返还及违约金请求是否应在本案中处理。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8820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特定事实,范某提前停止经营并主张解除合同,且太和县某养殖场已就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另案起诉范某,一审法院将押金返还、违约金请求留待另案一并处理,二审法院维持了该裁判结论。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2023年5月,范某与徐某甲经营的太和县某养殖场签订了为期3年的猪场租赁合同,约定范某交纳押金15万元,合同备注明确“如乙方租赁低于3年,甲方不退押金”,同时约定租赁期间环保、动物防疫问题由范某负责处理。

2025年4月,范某因环保问题停止养殖,卖掉全部生猪后主张解除合同,起诉要求某养殖场、徐某甲返还押金15万元、支付违约金,并确认租赁期间自行购买的设备归范某所有。

一审法院支持解除合同的请求,以某养殖场已另案起诉范某主张违约责任为由,判决押金、违约金问题在另案中一并处理,同时因范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设备归属,驳回了该部分诉请。范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本案裁判来看,范某未提供设备归属的证据是其该部分诉请被驳回的直接原因,而押金问题因另案已经启动诉讼,法院为统一裁判将该部分争议留待另案处理,符合民事诉讼程序规则。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为什么法院会把押金争议留到另案处理?

一般规则而言,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的违约责任争议,法院通常会选择在一个案件中统一审理,避免出现矛盾裁判。如果一方已经就同一合同的违约责任另行起诉,后诉的争议留待前诉案件一并处理,既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能保障双方权利得到全面梳理,本案的处理方式是民事诉讼中较为常见的操作。

租赁合同约定“租不满租期不退押金”有效吗?

一般规则而言,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但如果是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承租人可以主张押金退还,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调整押金退还比例;实践中也存在部分案例中,法院认为该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调低。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对租赁场地内的设施设备做好清单登记。无论现有设备还是承租方自行添置的设备,都应当逐一列明、双方签字确认各执一份,避免后续产生权属争议。本案中范某主张设备归其所有,因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被驳回,就是缺少了事前登记这一关键步骤。
涉及养殖场这类特殊场地租赁,签订合同前一定要核实全部证照和手续是否符合现行环保、防疫要求,合同中明确约定手续不完善导致无法经营的责任承担。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核心就是环保手续问题,合同已经提前约定租赁期间环保问题由承租方负责,后续争议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诉讼中如果对方已经就同一争议另案起诉,优先选择在已启动的案件中提出反诉,而非另行起诉,这样更有利于保障己方的诉求得到及时、统一的审理,避免像本案一样诉求需要等待另案处理,增加诉累。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皖12民终8820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3月16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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