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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合同原件丢了,还能拿到安置补偿吗?
本案中法院认定原件丢失不必然丧失拆迁安置补偿权利,结合(2025)皖12民终239号阜阳中院生效判决,分析这类案件的裁判要点和实务注意事项。
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缴费票据原件丢失,权利人是否仍有权主张安置补偿,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239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支持了权利人要求货币补偿的诉讼请求。本案签订协议在民法典施行前,但现行法下裁判思路与本案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本案的处理思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案件基本信息与裁判结果
本案案由为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为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4月1日,案号(2025)皖12民终239号。
2003年,张某与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颍州分局签订两份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其中案涉协议为阜房拆字第新港050号,约定对张某名下180.14㎡房屋进行拆迁,符合安置条件可按每户100㎡安置。张某按约定缴纳了全部购房款,但安置工作启动后,因张某一方未找到缴费票据原件,该局一直未予安置。2017年张某去世后,其继承人周某等继续主张权利,2018年找到票据原件后,一直与社区及该局沟通安置事宜,始终未得到解决,遂起诉要求拆迁方履行安置义务,无法履行则支付对应货币补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协议合法有效,因双方均确认现已无可供安置的房屋,故参照同小区同位置房屋评估价格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综合双方过错,酌定原被告分担律师费和鉴定费。该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局无法举证证明案涉协议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权利人一直持续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原件丢失,就必然丧失拆迁安置权利吗?
一般规则来说,原件丢失并不必然导致权利丧失,只要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合同关系真实存在、权利人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权利人仍然可以主张合同权利。本案中,权利人不仅最终找到了票据原件,还提供了持续沟通的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社区提供的协议存档副本,足以印证合同真实有效、权利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因此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提示,实践中如果原件丢失,不要直接放弃维权,应当积极向协议签订方、存档部门调取存档材料,留存好沟通主张权利的证据,这些都可以作为佐证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
拆迁安置案件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一般规则来说,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如果拆迁方未履行安置义务,诉讼时效应当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如果权利人持续向拆迁方主张权利,会构成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诉讼时效中断。本案中,案涉协议虽然签订于2003年,但实际安置工作从2013年才开始启动,权利人因为原件丢失一直持续沟通协调,提供了完整的主张权利的证据,因此法院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做好核心证据的事前留存。拆迁安置协议、缴费票据这类核心文件,一定要留存好原件,同时提前复印多份,并且可以主动到相关部门要求备案存档,避免原件丢失后维权受阻。本案中权利人正是因为原件丢失,延误了十余年才拿到补偿,还产生了额外的诉讼费、律师费成本,这个教训需要注意。
及时留存主张权利的证据。如果拆迁方未按约定履行安置义务,权利人在协商沟通的时候,一定要留存好沟通记录,比如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书面沟通材料等,这些证据不仅可以证明你一直主张权利,还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避免诉讼时效过期。本案中权利人之所以胜诉,关键证据之一就是持续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据,这点直接影响了案件结果。
原件丢失后要积极调取佐证。如果原件确实不慎丢失,不要直接放弃维权,可以向签订协议的拆迁部门或者存档的社区、政府部门申请调取存档的协议副本,加盖相关部门公章后的副本同样具备证据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认为,这类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认定的核心是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即使因为原件丢失产生争议,也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权利灭失。实践中不少权利人因为原件丢失就直接放弃了维权,这是常见的认识误区,只要能够提供其他证据印证合同关系真实存在,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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