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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中,主张签字伪造要承担什么责任?
主张签字系伪造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无法提供鉴定比对样本的,需承担不利后果。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1160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与裁判结论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1160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耿某1主张《钢材款结算单》签名系伪造,但未能在法院规定期限内提供鉴定比对样本,最终被法院判决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钢材款结算单》上耿某1的签字是否真实,耿某1是否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案情与裁判观点
本案中,阜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某建筑总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后该建筑总公司破产,管理人确认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为耿某2,债权债务由耿某2承担。2020年9月8日,耿某2、耿某1共同出具《钢材款结算单》,明确尚欠钢材款本金及利息,二人在欠款人处签字捺印。后耿某2、耿某1累计还款160万元,尚欠本金1306994.02元及利息未还,某建材公司起诉要求二人共同还款。
一审法院结合结算单的签字身份和内容,认定耿某2、耿某1构成债务加入,判决二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耿某1上诉主张结算单签名系伪造,申请笔迹鉴定,但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提供鉴定比对样本,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提示,举证环节的这一失误直接导致耿某1的上诉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二审中提出笔迹鉴定申请,法院一定会准许吗?
实践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如果一审中已经认可证据真实性,二审再提出鉴定申请,法院通常不予准许;即便准许鉴定,申请人也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比对样本,否则鉴定无法进行,申请人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耿某1一审中其代理人已经认可证据真实性,二审才提出鉴定申请,又无法提供比对样本,所以法院不准许鉴定,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怎么区分债务加入和保证责任?
一般规则层面,债务加入是第三人直接加入原债务,和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全部责任;保证责任是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要先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实践中区分二者主要看书面文件的表述和签字身份:如果文件明确记载第三人是“欠款人”,或者明确表述第三人愿意“共同承担债务”,通常会被认定为债务加入;如果明确记载是“担保人”,或者表述为“承担保证责任”,则会被认定为保证责任。本案中,耿某1、耿某2均在“欠款人”处签字,因此法院认定为债务加入,实践中如果签字位置不明确,也存在不同裁判观点,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举证方面,如果当事人对书面证据上的签名真实性有异议,一定要在第一时间(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并且提前准备好合法有效的比对样本,比如同期签字的官方文件、银行留存的签字样本等。不要在一审中认可签名真实性后二审再反悔,这种情况下法院准许鉴定的概率非常低,且一旦无法提供比对样本,就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耿某1就是因为这个原因败诉。
事前风险预防方面,在债权债务结算文件上签字时,一定要明确自己的身份和责任,如果仅仅是作为见证人在场,一定要在签字前注明“见证人”身份;如果仅仅是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一定要明确注明“担保人”身份,不要笼统签字,更不要在“欠款人”处签字,否则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债务加入,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远超原本打算承担的责任范围。
个案情况千差万别,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处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2民终1160号
-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4月22日
免责声明: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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