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资讯 / 承揽货物抽检没发现问题,后续还能向承揽方索赔吗?
承揽货物抽检没发现问题,后续还能向承揽方索赔吗?
如果定作人抽检未发现质量问题,后续终端客户反馈确实存在承揽方导致的质量缺陷,法院可根据双方过错分担损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5927号生效判决分析如下。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5927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定作人抽检未提出质量异议,后续经终端客户反馈存在质量缺陷,承揽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产品确实存在承揽方导致的质量缺陷、且定作人未怠于通知的情形,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按过错分担损失,承揽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从我们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来看,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往往集中在举证责任分配和过错认定上,本案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有参考意义。
案件基本情况与裁判结果
2023年8月,安徽某有限公司(定作人)与霸州市某有限公司(承揽人)签订办公桌承揽合同,约定按照国际标准及产前样标准生产,2023年10月10日验货后直接装柜出运。交货时安徽某有限公司仅抽检各一套产品,未发现明显质量问题即放行装船,货物运至欧洲终端客户处后,2024年3月起终端客户反馈产品普遍存在焊点不当、钢条歪斜、掉漆等质量缺陷,全部产品无法销售。
后安徽某有限公司与欧洲客户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10000美元,安徽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赴德国核实质量问题产生相关差旅费,后安徽某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承揽人承担全部损失。一审法院酌定承揽人承担50%的赔偿损失及合理差旅费,承揽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皖12民终5927号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1月20日
关联问题解答
抽检未提异议,就一定视为质量合格吗?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因定作人不属于怠于通知,不视为质量合格。一般规则是:如果存在隐蔽质量缺陷,短时间抽检无法发现,且定作人在发现问题后及时通知承揽人的,不当然视为质量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买受人怠于通知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才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
实践中,如果是需要使用后才能发现的隐蔽质量缺陷,即便抽检未提异议,也不当然免除承揽方的质量责任。
定作人单方和第三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对承揽人有效吗?
本案中该赔偿协议不对承揽人发生效力,但法院仍可根据过错酌定责任。一般规则是:该赔偿协议不对承揽人发生效力,但如果损失确实因承揽方质量问题导致,法院可以根据过错程度酌定承揽人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实践中,如果定作人能够提前通知承揽人参与协商赔偿,留存好损失的完整证据,更有利于后续向承揽方追偿。
原告当庭新增诉讼请求,法院没重新指定举证期算程序违法吗?
本案中因上诉人一审明确放弃举证期限,不构成程序违法。一般规则是:要看原审被告是否放弃举证期限。根据民事诉讼规则,原告新增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指定新的举证期限,但如果被告明确表示不要求新的举证期限,同意当庭审理的,不构成程序违法。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收集指引。在承揽合同质量纠纷中,定作人收到第三方质量异议后,应当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包括向承揽方发送质量问题的照片、完整的沟通记录,留存第三方的质量异议函件、损失凭证,如果需要赴现场核实质量问题,要留存好行程与核实质量问题存在关联性的证据。本案中,安徽公司留存了欧洲客户的邮件、完整的微信沟通记录,各类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质量问题的存在,这是本案能够获得部分赔偿的关键;如果缺失这类相互印证的证据,仅凭借第三方口头索赔,很难被法院支持。
事前风险防控建议。在签订出口类承揽合同时,定作人应当明确告知承揽方终端客户的具体质量要求,明确约定质量标准、检验方式、异议处理流程,避免因标准模糊产生争议。对于批量大货,如果选择抽检,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抽检规则,以及抽检发现不合格后的处理方式;同时,在收到下游客户的质量异议后,第一时间通知承揽方,保留完整的沟通过程,避免因被认定为怠于通知而丧失索赔权利。
诉讼策略提示。对于承揽方而言,如果对定作人单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有异议,可以从赔偿金额的合理性、损失与质量问题的因果关系、定作人自身检验过错等方面提出抗辩,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责任分担,实践中并非完全不认可合理损失,也不会直接全额支持定作人的请求。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提醒,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都存在差异,以上建议仅为同类案件的通用经验,具体问题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非本所承办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同领域文章
预约当面或电话沟通
留下电话或直接拨打本页号码。初步沟通不构成委托,双方确认后再办理委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