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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出问题,责任和损失怎么算?
建设工程设计存在缺陷导致项目无法移交的,责任和损失需结合各方过错划分。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9322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纠纷的责任认定要点。
本案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建设工程设计存在部分不符合规范的缺陷,项目无法移交时,设计方与发包方的责任比例如何划分,损失如何认定。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9322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中,项目无法移交是设计缺陷、发包方未履行报审义务、施工质量问题、后期环境变化等多种原因共同导致,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发包方承担60%责任,设计方承担40%责任,维持了一审按责任比例处理设计费和鉴定费的判决。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2017年8月,阜阳某有限责任公司(发包方)与厦门某有限公司(设计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设计方完成阜阳经开区37个路口的交通信号灯及相关设施方案设计,合同总价款22.8万元。设计完成后项目施工完毕,但交警部门仅接收了少部分路口设施,大部分因各类问题未完成移交。发包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判令设计方赔偿1119万余元整改损失,设计方提起反诉要求发包方支付欠付的设计费。
一审审理中,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设计成果进行鉴定,认定设计存在14项问题,包括规范引用错误、部分设计不符合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等。一审法院综合各方过错,认定发包方承担60%责任,设计方承担40%责任,判决设计方支付发包方10万余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单方委托的整改评估报告能作为损失认定依据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单方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实践中,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如果对方不认可,且无法证明评估所依据的材料真实完整的,通常不会被法院直接采信。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发包方主张的千余万元整改费用系其单方委托评估得出,且该费用还包含了施工问题、后期环境变化等非设计因素导致的支出,因此法院未将该费用直接认定为设计缺陷导致的损失,符合一般裁判规则。
设计合同未明确损失赔偿上限算约定不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合同约定“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无上限”,法院认定该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结合双方过错大小划分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如果设计合同对违约责任约定模糊,法院通常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酌定责任比例。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方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是否符合规范属于专业问题,单方自行委托的鉴定或评估通常不被对方认可,也难以被法院采信,因此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合法出具的鉴定意见是认定设计是否存在缺陷、划分责任的核心关键证据。本案中正是法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意见,才得以明确设计存在部分缺陷,成为责任划分的基础依据。
事前风险防控方面,设计单位在开展设计工作时,应当主动适用设计时已经生效的最新国家规范,不能沿用旧版规范,作为专业设计机构,应当知晓规范更新情况,否则很容易被认定存在设计过错。对于发包方而言,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设计文件报审义务,并且留存好完整的报审证据,否则一旦出现项目无法移交的情况,很容易被认定存在过错,需要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是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总结,具体案件的处理需要结合个案具体事实判断,建议遇到此类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皖12民终9322号
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3月30日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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