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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 发布:2026-10-04 08:21:00 · 更新:2026-10-04 08:21:01

发包人能以监理未按要求考勤拒付监理费吗?

陈韬

陈韬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3421201810070927

领域:建设工程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发包人不能以总监理工程师未打卡考勤为由拒付监理费。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2367号生效判决,分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监理费支付的常见争议问题。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2367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发包人能否以监理方未按约定完成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未打卡考勤为由拒绝支付监理费。基于本案已经有发包人内部审批流程确认监理费金额、且实际履行中发包人未对考勤提出异议的特定事实,法院最终判决发包人应当按照结算金额支付剩余监理费及逾期利息。

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上诉人阜南县某某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发包人)与被上诉人安徽某某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人)签订《阜南县常规燃气工程委托监理年度合同》及后续补充协议,约定监理期限、人员薪酬、考勤要求和监理费支付流程。合同履行后,监理方起诉主张发包人尚欠20万余元监理费未支付。发包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三点上诉理由:一是监理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二是监理方未按合同约定派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驻场打卡考勤;三是发包人内部通用审批表仅为内部程序性文件,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认为案涉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发包人已经通过内部审批流程对各阶段监理费进行了确认,审批结果也抄送了发包人法定代表人,发包人应当知晓审批结果。实际履行中,总监理工程师部分月份未打卡,但对应月份的监理费依然审批通过,说明发包人实际认可该履行情况,因此不能再以考勤为由主张扣减监理费。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发包人支付剩余监理费199800元及利息1111.08元。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1. 监理费结算必须要有发包人出具的正式结算文件才有效吗?

一般规则层面,监理费结算的优先依据是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正式结算文件,但实践中如果没有正式结算文件,不代表监理方无法主张监理费。如果发包人内部的审批流程已经对对应阶段的监理费金额进行了确认,且审批人员有权代表发包人进行结算审核,审批结果也告知了发包人相关负责人,那么该内部审批流程文件可以作为认定监理费结算金额的依据。本案中法院正是基于这个规则,认定发包人内部审批表可以作为结算依据。如果监理方无法提供任何结算文件,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监理费金额,那么通常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认应付监理费金额。

2. 合同约定了监理人员考勤,未考勤就能直接扣减监理费吗?

一般规则层面,合同有明确约定考勤扣款规则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如果实际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已经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约定,那么不能再以原合同约定主张扣减监理费。本案中合同虽然约定了监理人员每日打卡考勤、缺勤扣款,但实际履行中,发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未打卡的月份依然审批通过了全额监理费,说明双方实际变更了考勤要求,因此法院不支持发包人的扣减主张。如果合同明确约定考勤扣款,且发包人在履行过程中一直对考勤问题及时提出书面异议,那么法院通常会支持按照约定扣减相应监理费。

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监理方主张监理费,核心是要收集完备的关键证据。主要包括: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监理职责的记录(旁站记录、会议纪要、签字确认的工程文件等)、双方确认的结算文件或审批流程记录、已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本案中监理方胜诉的关键就是证据充分,提交了经发包人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审批表、考勤表、结算流转表,完全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监理方无法举证证明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那么很可能面临无法全额拿到监理费的风险。

第二,事前风控与事中留存证据非常重要。签订监理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监理工作内容、监理费结算方式、付款节点、考勤要求及扣款规则,避免约定模糊产生争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如果对监理工作或考勤有异议,应当及时书面提出,保留相关证据,避免事后再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监理方则应当及时留存履行监理职责的所有证据,定期与发包人核对监理费金额,要求发包人及时确认,避免争议发生后证据缺失。

第三,实践中很多发包人会以集团公司或自身内部审批流程未走完为由拒绝付款,这种主张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因为内部审批流程是发包人自身的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就像本案中法院认定的,后续审批流程是否进行是发包人内部管理问题,不影响已经确认的结算效力。

本案裁判信息

案号:(2025)皖12民终2367号
案由: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0日

适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裁判思路符合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的主流裁判观点,即尊重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不支持发包人违背自身之前确认的行为恶意拒付监理费。

免责声明: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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