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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货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要共同偿还吗?
欠货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需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或共同生活,否则仅由签字一方承担还款责任。本文结合(2025)皖12民终4921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4921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欠付货款是否属于张某甲与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认定债权人耿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杨某参与案涉建材店共同经营,判决案涉债务仅为张某甲个人债务,驳回了耿某要求杨某共同还款的上诉请求。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2019年至2023年2月,耿某向张某甲经营的贵州遵义某建材店供应板材,双方通过微信确认交易细节。2023年8月张某甲与杨某离婚,2024年2月张某甲向耿某出具268000元的货款欠条,因张某甲未还款,耿某起诉要求张某甲、杨某共同偿还货款及逾期利息。
从办案视角看,本案耿某败诉的关键在于证据不足:耿某主张杨某参与共同经营,仅提供了杨某在建材店拍摄的抖音视频、家庭成员间的银行转账流水、房贷还款记录等间接证据,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杨某实际参与建材店的经营管理、决策或收益分配。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上述间接证据无法形成排他性的完整证据链,达不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未支持耿某要求杨某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最终判决仅张某甲承担还款责任,驳回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欠条出具在离婚后,债务一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一般规则是:欠条仅为对前期债务的确认,若债务实际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要件,即便欠条出具在双方离婚后,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因债权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法院最终未支持共同还款的主张。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若债权人证据充分,即便欠条出具在离婚后,仍会判决另一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根据一般裁判规则,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三种情形之一:一是债务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二是债务用于夫妻共同日常生活;三是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若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上述任一情形,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耿某主张属于第三种情形即共同生产经营,但未能完成举证,因此败诉。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2民终4921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10月17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办案视角与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应当优先收集直接证据。比如交易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合同、对账单、欠条,或者对方参与经营的工商登记信息、店铺对外公示信息、宣传资料等,直接证据的证明力远高于抖音视频、银行流水这类间接证据,更易被法院采信。如果仅有间接证据,很难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像本案中耿某就是因仅提供间接证据而败诉,这个教训值得吸取。
在与个体经营的夫妻店发生交易时,债权人应当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如果是长期供货关系,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交易主体,或者在沟通对账时明确让另一方知晓债务存在,留存相关沟通记录,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无法举证。
本案的裁判思路符合当前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主流趋势,即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随意推定共同债务,债权人必须完成法定举证责任才能要求另一方共同还款。
以上建议为同类案件的通用经验,具体案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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