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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承揽门窗安装出质量问题,写了欠条还能拒付尾款吗?
本案中,出具欠条确认承揽尾款后,若定作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定作人仍需支付尾款,但无需支付逾期利息。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4083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4083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出具欠条确认承揽尾款后,定作人能否以承揽工作成果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及逾期利息。基于本案中窗户确实存在安装质量瑕疵的特定事实,二审法院改判认定定作人仍需支付尾款,但无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真实案件还原与点评
2020年,郭某按照定作人陈某某的要求,为陈某某位于安徽省界首市王集镇的房屋安装铝合金推拉门窗,完工结算后陈某某尚欠10000元承揽费未支付,于2022年1月向郭某出具欠条,载明“欠郭某10000元,归还日期农历五月一号一次性付清,对一万元人民币没有纠纷”。
后陈某某以窗户安装后长期存在漏风、漏雨、渗水问题,多次维修仍无法解决为由,拒绝支付尾款。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支付尾款及逾期利息,陈某某随即提起反诉,要求郭某赔偿维修损失。
一审法院现场勘验后,确认案涉窗户存在底部水槽渗水等质量瑕疵,因陈某某明确不同意由郭某继续维修,酌情判决郭某支付陈某某维修费4000元,同时判决陈某某支付10000元尾款及按年利率3.7%计算的逾期利息。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窗户确实存在质量瑕疵,一审判决陈某某支付逾期利息不当,改判陈某某仅需支付10000元尾款,同时将维修费酌定调整为5000元。从办案视角来看,本案陈某某的部分诉求未得到支持,关键原因在于举证环节存在失误:陈某某首次申请司法鉴定因未按时缴纳鉴定费用被鉴定机构退回,后续调整后的鉴定申请预期费用远超案涉承揽合同总金额,导致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启动鉴定,陈某某无法提供专业鉴定结论明确质量问题成因及具体损失金额,最终法院只能酌情认定维修费用。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皖12民终4083号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9月5日
欠条写“对欠款金额没有纠纷”,等于认可工作成果质量合格吗?
一般规则层面,如果欠条仅对欠款的金额作出确认,没有明确表述双方就质量问题已经结清无争议,不能直接推定定作人认可工作成果质量合格。本案中陈某某主张“对一万元没有纠纷”仅指对欠款金额无争议,而非对质量问题认可,二审法院也支持了该观点。实践中,如果双方要明确质量问题已经解决,应当在欠条中明确写明“质量无争议”,避免产生歧义。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一定会准许吗?
一般规则层面,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鉴定事项与案件核心争议直接相关、鉴定事项明确、申请人按要求预缴鉴定费用,法院才会准许鉴定。如果鉴定事项不明确、鉴定费用远超案件争议标的金额,或者申请人未按要求预缴鉴定费,法院可以不准许鉴定申请。本案中陈某某多次变更鉴定申请,后续预期鉴定费用已经远超案涉承揽合同的总金额,一审法院不准许鉴定并未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法院对此也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提示,上述法条是本案裁判的主要依据,在承揽合同纠纷中,承揽人交付不合格工作成果的,定作人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定作人欠付承揽费用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指引: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定作人发现工作成果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第一时间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现状证据,及时书面告知承揽人要求维修。如果涉及专业性质量问题,要尽早向法院申请鉴定,提前了解鉴定收费标准,避免因无法缴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不能,最终影响自身合法权益。对于承揽人来说,出具结算欠条时,如果要明确质量问题已经全部解决,应当在欠条中明确写明质量无争议,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事前风控建议: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参照他人房屋样式安装门窗等定作物时,应当要求承揽人提前评估房屋位置、尺寸等因素带来的风险,明确质量责任划分;对于承揽人来说,如果定作人要求的样式本身存在缺陷,可能导致后续出现漏风漏水等问题,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定作人风险,否则后续出现质量问题,承揽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同案件的事实细节差异较大,建议遇到此类纠纷的当事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非本所承办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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