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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从哪天起算?
本案中法院认定,未约定还款期限且债权人持续催讨未明确宽限期的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从起诉之日起算。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皖12民终2583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裁判规则。
本案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应当从何时起算,保证人是否应当免除保证责任。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皖12民终2583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中丁某甲多次向主债务人姚某催要借款,但始终未给姚某确定明确还款宽限期这一特定事实,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保证期间从起诉之日起算,保证人代某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本案中,姚某分两次向丁某甲借款合计490000元,代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在两份借款借据上签字确认,两份借据均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也未约定保证期间。丁某甲自2022年起多次通过聊天、电话向姚某催要借款,但双方始终未确定明确的还款宽限期,姚某也一直未清偿全部借款。2025年7月,丁某甲向代某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丁某甲提起本案诉讼视为宽限期届满,保证期间从起诉之日起算六个月,丁某甲在保证期间内起诉,代某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保证期间应当从丁某甲首次催要之日起算,本案保证期间已过,应当免除其保证责任。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丁某甲多次催要但未确定明确宽限期,保证期间不应开始起算,一审以起诉之日作为宽限期届满之日计算保证期间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皖12民终2583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7月6日
核心法律依据
本案裁判虽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但其核心规则与现行《民法典》一致,现行有效法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保证期间一定从起诉之日起算吗?
一般规则是: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已经给债务人明确了履行债务的宽限期,那么保证期间就从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如果债权人从未明确宽限期,只是持续催要债务,那么保证期间不会开始起算,此时债权人起诉视为宽限期届满,保证期间从起诉之日起算。
本案的结论仅适用于债权人未明确宽限的特定事实,并非所有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案件都一律从起诉之日起算,如果债权人已经明确宽限期,且超过保证期间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依然会免责。
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会有什么后果?
一般规则是: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连带保证的债权人需要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的,保证人直接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债权人知道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后,一定要及时主张权利并留存证据。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民间借贷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都要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果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推定为一般保证,而非连带保证,这和旧担保法的规则完全不同,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为不了解这个规则踩坑。如果债权人想要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写明"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明确约定保证期间,避免约定不明产生争议。
债权人催要债务时,一定要注意留存书面、文字聊天、通话录音等明确证据,如果需要给债务人宽限期,一定要通过可留存证据的方式明确宽限的截止时间,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时无法举证。本案中债权人多次催要但未明确宽限期,有完整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这一事实,所以法院才支持了债权人的主张;如果债权人曾经明确过宽限期但没有留存证据,就可能面临保证人主张保证期间已过而免责的风险。
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连带保证,债权人不用过度担心超过保证期间,只要没有明确约定宽限期,保证期间就不会起算,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但为了避免争议,建议在催要过程中及时固定证据,必要时及时起诉主张权利。
本案的结论仅适用于本案的特定事实,实践中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不同,裁判结果也会存在差异,遇到此类问题建议结合具体案情咨询专业律师。
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非本所承办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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