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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村委会公章的承揽结算申请,一定能获支持吗?
并非所有加盖村委会公章的承揽结算申请都能得到法院支持,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皖12民终1178号生效判决,分析承揽合同结算中公章效力的认定规则及举证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1178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两份分别由已离职村干部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的结算申请,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支持了其中一份9万元结算申请的效力,驳回了韩某要求支付另外1.5万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观点
韩某自2014年起多次承揽某某村委会的拆危除旧、河道清理等工作。2023年1月15日,韩某出具两份结算申请:一份对应2014年至2020年的工作,由原村委会主任周明友签字确认,加盖村委会公章,确认尚欠9万元未付;另一份对应2022年8月至9月的工作,由原主持工作村干部周停云签字确认,加盖公章,确认尚欠1.5万元未付。后某某村委会未付款,韩某起诉索要共计10.5万元报酬。
法院审理查明,周明友2022年10月就已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周停云2022年12月就不再主持村委会工作,两份结算申请出具时两人均已不再任职。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对应9万元的结算申请,因所涉工作均是周明友任职期间安排,且村委会对外公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仍载明周明友为法定代表人,因此该份申请有效,某某村委会应当支付9万元;对应1.5万元的结算申请,所涉工作安排和结算出具时间均不在周停云任职期间,韩某也未能证明周停云有权代表村委会进行结算,因此该份申请无效,对某某村委会不发生效力。最终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某某村委会支付韩某9万元,驳回韩某其他诉讼请求。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加盖了公章的结算文件,为什么不被认可?
一般来说,只要公章真实合法,加盖公章的文件对单位就发生效力,但存在例外情形。如果签字结算的行为人已经离职,且其离职已经通过合法方式公示,相对人对此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又不能证明行为人获得单位授权结算的,即使加盖了公章,该结算文件也可能不被认可。在本案特定事实下,1.5万元结算申请出具时,周停云已经不再主持村委会工作,韩某也未能举证证明周停云获得了村委会的结算授权,因此法院不认可该份申请的效力,符合一般裁判规则。
村委会主张公章是偷盖的,需要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实践中,单位主张公章是行为人偷盖的,需要举证证明两个核心事实:一是行为人确实没有获得单位的结算授权,二是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授权。如果单位仅仅以行为人已经离职、公章是偷盖为由抗辩,却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对人对此明知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该抗辩。本案中某某村委会主张周停云偷盖公章,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韩某明知周停云无权盖章,法院最终是基于其他事实不认可1.5万元申请的效力,而非直接认定偷盖成立。
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收集方面:和村委会等单位进行结算时,首先要核实签字结算的人员当前是否仍然担任相应职务,是否有权代表单位进行结算。如果对方人员已经离职,一定要要求村委会重新加盖公章并由现任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要注意留存对方安排工作、你已经完成工作的相关证据,避免仅依据离职人员签字的结算文件起诉。
第二,举证策略方面:如果你作为承揽方,已经将结算材料交付给对方,而结算文件已经由对方签字盖章,此时你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对方如果主张结算金额不实,应当由对方提供相反证据,你不需要额外举证。本案中韩某主张结算材料已经交给原主任周明友,法院也认可了这一点,要求某某村委会提供相反证据,符合现行举证规则。
第三,事前风险预防方面:在和对方建立承揽关系时,就应当明确对接人,保留好工作安排、工作量确认的相关书面材料,即使对接人后续离职,这些基础材料也能辅助证明你的主张,避免因为结算文件效力问题导致部分诉求不被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皖12民终1178号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3月21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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