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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发布:2026-10-22 09:50:16 · 更新:2026-10-22 09:50:16

房屋买卖过户违约,我主张更高违约金为什么没支持?

陈韬

陈韬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3421201810070927

领域:房产纠纷

本案中因为原告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实际损失超出一审认定的违约金,所以二审维持原判。本文结合阜阳中院(2026)皖12民终789号生效判决,分析房屋买卖违约纠纷中违约金主张的裁判规则与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皖12民终789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主张调高违约金能否得到二审法院支持,基于本案上诉人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超出一审认定违约金的特定事实,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2019年4月,姜某、陈某乙与范某、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范某、朱某将其所有的拆迁安置房以36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姜某二人,姜某二人当日付清全部购房款后入住案涉房屋。双方约定,案涉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后七日内,范某二人需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逾期每日按房屋总价款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2021年3月,案涉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符合过户条件,但范某因涉嫌刑事案件被羁押,无法配合姜某二人办理过户。2023年3月,案涉房屋因范某的债务被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查封,姜某二人通过提出执行异议将房屋解封后,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范某二人协助办理过户,并支付违约金36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范某二人未按约配合过户构成违约,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结合姜某二人已实际入住的事实,调整违约金为以3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8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共计56901元,驳回了姜某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姜某二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调整的违约金过低,要求改判范某二人支付违约金及损失共计136907元,并在二审提交了住宿费、交通费、律师费等票据,主张因本次纠纷产生额外损失44972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二人提交的票据中,部分费用无法证明与本次纠纷存在关联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姜某二人的实际损失超出一审认定的违约金数额,一审认定的违约金已经兼具损失填平与违约惩罚功能,属于合理范围,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常见关联问题解答

只要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就一定会调低吗?

在一般情况下,法院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需要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交易类型等因素综合衡量,并非只要约定违约金过高就一定会大幅调低。如果守约方能够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接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法院可能不会调整违约金。基于本案约定违约金(日千分之三)远高于实际损失的特定事实,法院依法调整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不同案件因损失举证情况不同,裁判结果也会存在差异。

二审提交新证据,一定会改判吗?

一般规则是,二审改判的前提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如果二审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成立,法院不会仅因为提交了新证据就改判。本案中姜某二人提交的新证据不能证明实际损失超出一审认定的违约金数额,不符合改判条件,因此二审维持原判,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本案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实务操作提醒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主张违约金的一方,应当对自己的实际损失承担完整的举证责任。每一项主张的损失都需要保留对应合法票据,并且要能够证明该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比如本案中部分交通费、餐饮费没有标注用途,无法证明是处理本次纠纷产生的,因此不被法院采信。如果提前做好证据留存,明确每一笔支出的用途,被法院采信的概率会大大提高。

购买暂时无法过户的房屋(比如拆迁安置房),事前要做好风控。除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还要提前核实出售方的债务情况、征信情况,避免房屋因为出售方的个人债务被查封,产生额外的维权成本。另外,买受人付完款后应当及时入住,实际占有房屋,后续如果遇到出售方的债权人申请查封房屋,合法买受人提出执行异议更容易得到支持。

诉讼中要尽早固定证据,不要将关键证据留到二审才提交。一方面,二审逾期提交证据可能不被法院采纳,另一方面,如果上诉请求不被支持,上诉人还要自行承担二审诉讼费,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建议起诉前就整理好全部损失证据,确有新证据的,也要尽可能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

以上建议为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具体案件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建议遇到类似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皖12民终789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4月28日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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