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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被他人建房售卖,能主张百万赔偿吗
本案中集体土地被他人建房售卖主张百万赔偿未获法院支持,结合(2025)皖12民终3342号阜阳中院生效判决,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分析此类案件的举证要点与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集体土地权利人主张以侵权人的售房款作为自身财产损失要求赔偿100万元,该主张能否成立。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3342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原告的诉讼请求未得到一、二审法院支持,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从办案实践来看,本案原告败诉的核心原因在于错误将侵权人的售房款等同于自身财产损失,且未能完成法律要求的举证责任。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观点
2006年,界首某村委会将村内纸箱厂的地皮、房屋、机械租赁给黄某丁,租赁期限40年。2009年,黄某丁将该场地转租给黄某乙,黄某乙在未获得合法审批的情况下,先后在案涉土地上建造三栋房屋并对外出售。界首某村委会起诉要求黄某乙、黄某丁赔偿100万元,主张该100万元是按照黄某乙自认的售房款计算得出的损失数额。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应当对自己主张的损失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损失的范围和数额,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可一审裁判观点,认为原告主张将黄某乙的售房款直接算作原告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原告举证不能,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原告对损失的计算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财产损害赔偿中原告的损失不等同于侵权人的获利,这是很多当事人容易混淆的误区。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都由原告承担吗?
一般规则是:除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外,一般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主张赔偿的原告需要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损失的具体范围和数额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仅以侵权人持有相关证据就直接要求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侵权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转移举证责任。在本案中,虽然原告主张售房合同、建房成本证据都由被告持有,举证责任应当转移给被告,但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原告本身的主张就缺乏关联性,因此仍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实践中多数同类案件也遵循这一裁判思路。
待证事实需要鉴定时,法院必须主动释明吗?
一般规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院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申请鉴定的期间。但如果原告主张的损失本身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存在需要鉴定的合法待证事实,法院未释明鉴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直接以被告的售房款作为自身损失,该主张本身不成立,因此法院无需释明鉴定。
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指引:主张财产损害赔偿时,首先要固定好权利归属证据、侵权行为证据,其次要针对损失数额收集合法有效的证据。如果认为损失数额无法自行举证,应当提前向法院申请评估鉴定,不要直接以侵权人的获利来推算自身损失,二者在法律上没有必然的等同关系。本案中原告错把被告售房款当作自身损失,这是原告败诉的关键原因。
第二,举证策略提示:同类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容易混淆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认为对方持有证据就应当由对方举证。实际上,举证责任不会仅因对方持有证据就自动转移,如果你知道对方持有对你有利的证据,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依职权调取该证据,而不是直接把举证责任推给对方,避免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事前风险预防:集体土地对外出租时,一定要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用途,禁止承租人随意改变用途,同时明确约定承租人改建、扩建房屋需要经过出租人书面同意,还要约定违规建房出售的违约责任,从源头上避免此类纠纷发生。如果已经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制定诉讼策略。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皖12民终3342号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8月12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遇到此类纠纷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方案,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诉讼建议。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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