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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赁约定先票后款,没拿到发票可不付违约金吗?
本案特定情形下,即便约定先票后款,承租方仍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1454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纠纷的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先票后款,出租方未按约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是否构成逾期付款,是否需要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裁判结论与案例分析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1454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特定事实,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承租方构成逾期付款,需自出租方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案基本事实:阜阳XX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租方)与安徽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租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承租颍泉万达广场20平方米场地,租期3个月,含税包干总价120000元,承租方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付清全部租金;合同同时约定,出租方应在承租方付款前提供对应金额、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未提供发票的,承租方有权延迟付款且不视为违约。租期届满后,承租方未按约支付租金,出租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承租方支付租金并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一审法院查明,出租方起诉前确实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未进行书面催告,因此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酌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1%从出租方起诉之日(2024年11月2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驳回了出租方主张的20%总价款违约金。承租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自己依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不应承担任何违约金。
二审法院认为,承租方在二审中已经认可出租方开具了符合要求的发票,此时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前提已经不存在,结合出租方未提前催告的过错,一审法院调整违约金起算点和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办案视角看,本案承租方败诉的关键在于,诉讼过程中案件事实发生了变化,其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基础已经不存在。从举证策略看,承租方如果在一审中就固定好出租方未开票的证据,可以更好主张权利,但二审阶段开票事实已经成就,因此其上诉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先票后款约定,只要没开票就一定不构成逾期吗?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认为,一般规则是:先票后款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出租方未按约定提供发票的,承租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延迟付款不构成违约。但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并非只要没开票承租方就一定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租赁期限已经届满,承租方已经实际使用场地,且在诉讼过程中出租方已经补开了发票,此时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承租方仍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本案就是典型例子。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点一般怎么确定?
一般规则是,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期限,同时约定先票后款,那么违约金通常从出租方提供符合要求发票后,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算。如果出租方一直未提供发票,直到起诉才补开,法院通常会考虑双方过错,将起诉之日作为违约金起算点,就像本案的处理方式。也有部分法院认为,租赁物已经交付使用,租期届满后承租方理应支付租金,因此会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次日作为起算点,具体需要结合案件事实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签订租赁合同时,对先票后款的流程、发票类型、交付要求、逾期交付发票的后果都要做明确约定,履约过程中要留存好发票交付、催告的全部书面证据。出租方开具发票后,要留存好交付发票的凭证,比如邮寄签收记录、电子发票发送记录;承租方因未收到发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也要留存好催告对方开票的证据,避免诉讼中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实践中很多合同仅简单约定“先票后款”,没有明确约定“未提供发票承租方有权拒绝付款不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争议后,部分法院可能不支持承租方的先履行抗辩权。因此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先票后款的效力,将提供发票作为付款的前置条件,避免约定不明产生争议。履约过程中,一方履行义务后要及时催告对方履行对应义务,留存书面催告记录,避免因超过期限或者举证不能丧失权利。
需要提示读者的是,本文规则仅为同类案件一般经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自身事实咨询专业律师处理。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皖12民终1454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4月29日
免责声明: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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