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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代办驾照欠钱不还,欠款该谁偿还?
委托他人代办驾照产生欠款,本案二审改判免除了一方的还款责任,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6138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纠纷的裁判规则。
本案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6138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姜某是否仍需对案涉25000元欠款承担还款责任。基于本案姜某在债权人持有欠条原件的情况下涂划自己姓名,债权人未提出异议的特定事实,二审法院改判免除姜某的还款责任,仅维持蔡某的还款义务。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2019年,姜某、蔡某委托曾某寻找可以快速办理驾驶证的驾校,曾某联系徐某安排办理后,2020年11月12日姜某、蔡某向曾某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办理驾照全款25000元,约定领证付清,双方认可姜某、蔡某各欠12500元。后姜某在欠条原件上涂划了自己的姓名,曾某持欠条起诉要求姜某、蔡某各偿还12500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姜某、蔡某均承担还款责任,二审法院改判维持蔡某的还款责任,免除姜某的还款责任。
欠条上涂划债务人姓名就一定代表免除债务吗?
在一般情况下,债权债务凭证中,债务人姓名被涂划,且凭证原件由债权人持有,通常会被推定为债权人作出了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但这个结论的适用前提是,涂划行为是经过债权人同意或者债权人主动作出的,如果是债务人偷偷单方涂划,且债权人不认可该行为,则不能直接认定为债务免除。
基于本案特定事实,姜某涂划姓名时欠条原件在债权人曾某处,曾某未制止该涂划行为,也未能举证证明姜某系偷偷涂划,因此二审法院认定该行为属于债权人免除姜某债务,改判姜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委托合同纠纷中主张欠款,举证关键是什么?
一般规则下,委托合同纠纷中,主张委托费用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三个核心事实:双方存在委托关系、费用结算标准、受托人已经完成委托事项。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欠条是证明欠款事实最直接有效的证据;如果对欠条内容进行变更,需要有证据证明变更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变更内容可能不被认可。
实践中,如果欠条关键信息存在涂改,主张债权一方需要对涂改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正是因为曾某对姜某涂划姓名的行为未提出异议,才被法院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免除了姜某的债务。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委托他人办理事项,一定要尽量留存书面的委托协议、费用结算凭证,最好采用书面欠条或结算单的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如果对结算内容进行变更,一定要双方签字确认变更内容,避免事后产生争议。本案中,正是因为有书面欠条,才能够清晰认定欠款事实,而涂划姓名的行为因为发生在债权人持有原件的场景下,才被认定为变更了原债权债务约定。
委托他人代办驾照等事项,要尽量选择正规机构,明确约定费用标准、办理流程和拿证时间,不要轻易相信所谓“快速拿证”“不用考试”的不实承诺,提前核实受托人的资质和能力。发生争议后,要注意妥善保留证据原件,不要随意允许他人涂改或者自己涂改关键证据内容,否则可能导致自身债权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提醒,本文仅为同类案件的一般规则总结,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自身实际事实咨询专业律师,切勿直接套用本文结论。
本案裁判信息
案号:(2025)皖12民终6138号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1月22日
本案适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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