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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服装出质量问题,为何定作方拿不到赔偿?
结合(2025)皖12民终1833号安徽阜阳中院生效判决,加工合同中即便加工方认可存在质量问题,定作方也不一定能获得赔偿,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该案分析加工合同纠纷中的常见实务问题。
本案核心争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1833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定作方主张加工方赔偿质量损失的反诉是否符合反诉主体要求,以及定作方主张减少加工费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最终认定定作方的反诉不符合反诉主体特定性,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即定作方仍需向加工方支付全额加工费。
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本案案由为加工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为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5)皖12民终1833号,裁判日期2025年4月21日。
2024年4,某某公司(临泉鸿昊服饰)与某某公司(阜阳菲悦服饰)就服装改腰加工事宜签订《协议》,约定加工费每件7元,合计加工9050件,加工费共计63350元,2024年6月10日前结清货款;同时约定,工序产生的返修人工费由徐鹏举(临泉鸿昊服饰法定代表人)、闫叶伟、朱现伟承担。临泉鸿昊服饰交付加工完毕的服装后,阜阳菲悦服饰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加工费,临泉鸿昊服饰起诉要求支付加工费63350元。阜阳菲悦服饰提起反诉,要求临泉鸿昊服饰赔偿因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86349.83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加工合同关系,临泉鸿昊服饰已经交付货物,阜阳菲悦服饰应当支付加工费;但案涉协议明确约定返修人工费由徐鹏举等三名个人承担,阜阳菲悦服饰反诉临泉鸿昊服饰违反反诉主体特定性,故驳回其反诉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阜阳菲悦服饰的上诉请求。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加工合同中,质量损失的责任主体约定为个人,还能起诉公司吗?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认为,一般规则下,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某类责任由特定个人承担,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案涉协议明确约定返修人工费用由徐鹏举等三名个人承担,徐鹏举虽然是临泉鸿昊服饰的法定代表人,但协议并未约定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法院认定反诉被告主体不适格,要求定作方另行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如果协议约定的个人是履行职务行为,也有法院认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案例,具体需要结合协议的签订背景、实际履行情况判断。
加工方认可存在质量问题,定作方一定能减免加工费吗?
一般规则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加工成果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定作方通常可以主张减少报酬或者赔偿损失。但在本案中,因为责任主体已经通过协议明确约定为个人,且定作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金额以及质量问题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其减少加工费或者赔偿损失的主张。
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加工合同纠纷中,定作方主张质量问题的,应当收集三方面关键证据:一是证明加工成果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比如双方沟通的记录、现场照片、第三方检测报告等;二是证明损失具体金额的证据,比如返工支付的人工费、运费、第三方赔偿凭证等;三是证明质量问题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如果仅主张存在质量问题,但无法证明损失金额和因果关系,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签订加工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以及解决方式。如果是双方公司之间的业务,尽量不要将公司责任约定由个人承担,避免后续维权时出现主体不适格的问题。如果确实需要个人承担责任,也应当明确个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范围,避免约定模糊引发争议。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责任主体是个人,起诉公司时大概率会被认定主体不适格,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适格主体列为被告或者反诉被告,避免因主体问题被驳回起诉或者反诉,耽误诉讼进程,增加不必要的维权成本。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提醒,商事交易中,书面协议的每一个条款都可能影响后续的维权结果,签订协议时应当仔细审核每一条款的含义,避免因条款约定不当导致维权受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2民终1833号
- 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4月21日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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