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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发布:2026-10-10 09:08:00 · 更新:2026-10-10 09:08:01

签了乡村振兴投资协议,为啥法院判要还钱?

陈韬

陈韬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3421201810070927

领域:合同纠纷

本案法院认定案涉乡村振兴投资协议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9024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和风险要点。

本案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乡村振兴投资协议性质是投资合作还是民间借贷,以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核心裁判结论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9024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认定案涉协议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特征,判令公司返还款项,一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8月,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某居委会(下称阜阳某居委会)与阜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公司)签订《少数民族特色产业衔接资金项目运营协议书》,约定阜阳某居委会提供16万元财政衔接资金给某公司使用,使用期两年,阜阳某居委会享受每年5%的固定资金收益,某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某公司是白某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白某是唯一股东。

协议到期后,某公司未返还本金也未足额支付收益,阜阳某居委会起诉要求返还本金16万元及利息,白某承担连带责任。某公司、白某上诉主张:双方是投资合作关系,项目亏损无利润可分,案涉资金是财政资金,阜阳某居委会不是所有权人,主体不适格,白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协议约定阜阳某居委会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符合借贷关系特征;案涉资金已经确权给阜阳某居委会,其主体适格;白某作为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返还16万元及利息,白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一般规则是:认定投资合作关系的核心是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如果协议约定提供资金一方不参与经营,只收取固定收益,不承担经营亏损,无论项目盈亏都要收回本金,法院通常会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而非投资合作。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提醒,实践中很多投资协议因为约定了保底固定收益,最终被认定为借贷,这点需要特别注意。本案中,某公司虽主张是投资合作,但协议约定某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居委会只拿5%固定收益,完全符合借贷特征,所以法院认定性质正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定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规则是:举证责任由股东承担,而非债权人。如果股东不能举证证明财产独立,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白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所以被判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财政乡村振兴资金能确权给村集体吗?

根据现行乡村振兴相关政策规定,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确权到村集体所有,归村集体管理。本案中,当地农业农村局和民宗局已经出具说明,将案涉资金确权给阜阳某居委会代表的村集体,所以居委会作为所有权人,有权主张权利,主体适格。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签订合作协议时要明确法律性质,避免模糊表述。如果是真实的投资合作,一定要明确约定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不能约定一方只拿固定收益不担风险,否则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借贷。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发现,很多市场主体为了吸引资金,盲目承诺保底收益,最后反而被认定为借贷,到期必须还本,这是非常常见的踩坑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注重财产独立的证据留存。根据法律规定,一人公司股东要自行举证证明财产独立,所以股东应当规范公司财务制度,每年进行专项审计,保留独立完整的财务账册,避免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如果没有相关证据,一旦公司负债,股东个人就要连带偿还,本案中白某就是因为无法举证,所以承担了连带责任。
涉及财政资金的项目,一定要及时按照政策完成确权,明确权属,避免后续发生主体资格争议。本案中阜阳某居委会正是因为提前拿到了确权说明,才被法院认定主体适格,这是本案原告做对的关键一步。

以上建议是基于本案和同类案件的通用经验,具体案件还需要结合自身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2民终9024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3月10日

核心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注:本案一审判决引用法条序号有误,现行公司法对应条款为第六十三条)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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