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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让土地没成功,已付的钱能全部要回来吗?
在本案特定情形下,政府出让土地未成功,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可以要回。本文结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皖12民终7145号生效判决,分析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纠纷中款项返还与诉讼时效的裁判规则,给出实务建议。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7145号生效判决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案涉协议终止后,出让方是否应当返还全部已付800555元款项,还是仅需返还部分土地出让金;二是受让方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出让方返还全部已付款项,认定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观点
2003年,某安徽销售分公司与界首市某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约定出让10.272亩土地用于建设加油站,总价款包含土地出让金、报批费、安置补偿费等全部费用,某安徽销售分公司按约支付了80%价款合计800555元。后因土地政策调整,受让方始终未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2014年,双方达成谈判纪要,明确约定终止原出让协议,界首市某资源和规划局退还全部已付800555元,受让方放弃利息主张。但界首市某资源和规划局一直未退款,受让方起诉至法院,一审支持原告诉求,界首市某资源和规划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点评,本案中受让方胜诉的核心原因有两点:一是双方已经就终止合同、全额退款达成了明确的书面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二是受让方留存了持续主张权利的完整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诉讼时效持续中断,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受让方的诉讼请求。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合同终止后,包含补偿费、报批费在内的全部款项都要返还吗?
一般规则是:如果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终止合同,且明确约定返还全部已付款项,那么出让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返还义务。如果出让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出让总价款包含各类费用,受让方已经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因出让方原因无法交付土地的,受让方有权要求按照约定返还全部款项。在本案中,双方谈判纪要已经明确约定退还全部已付款,未区分款项性质,因此出让方主张仅返还部分土地出让金违反双方合意,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未予支持。实践中,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返还范围,则需要根据款项性质分别处理,已经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可能不予返还,因此明确约定返还范围对避免争议非常重要。
持续主张权利就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吗?
一般规则是: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诉讼时效中断。如果权利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持续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且有证据证明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就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不会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中,某安徽销售分公司提供了快递签收记录、法定代表人微信接收记录,证明其自2014年起持续向界首市某资源和规划局主张权利,形成完整证据链,因此法院认定诉讼时效多次中断,未超过诉讼时效。实践中,如果权利人无法举证证明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可能不被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因此主张权利时一定要注意留存送达证据。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方面,办理同类案件时本所律师通常会提醒当事人注意留存三类核心证据:一是出让合同、付款凭证、付款委托书,证明款项支付的依据和金额,避免因付款主体或收款主体不规范引发争议;二是双方关于终止合同、返还款项的书面约定,明确返还范围和履行期限;三是持续主张权利的证据,包括邮寄签收记录、官方沟通记录、送达凭证等,证明诉讼时效未超过。本案中受让方之所以胜诉,就是因为证据保存完整,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出让方无法推翻该证据链。
第二,事前风控方面,企业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土地交付时间、无法取得土地的违约责任以及款项返还规则,避免发生纠纷时没有合同依据。付款时应当严格按照出让方出具的书面付款委托支付,全程留存付款凭证和沟通记录。如果因政策原因无法取得土地,应当及时与出让方签订书面的终止协议,明确返还款项的时间和金额,避免久拖不决引发诉讼时效风险。
第三,裁判趋势方面,本案的裁判思路符合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裁判观点,即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并明确了返还款项范围,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不会随意拆分款项性质支持部分返还。因此只要证据充分,法院一般会支持受让方的合理诉求。
遇到具体案件,建议当事人结合自身具体事实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证据缺失或诉讼策略错误导致损失。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皖12民终7145号
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2月19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本案一审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以上为现行有效法律条文。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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