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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发布:2026-09-26 09:00:00 · 更新:2026-09-26 09:00:01

车辆超载出事故,机动车统筹公司能拒赔吗?

陈韬

陈韬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3421201810070927

领域:合同纠纷

本案中因统筹公司未尽免责条款提示义务,二审改判其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4858号生效判决,分析机动车安全统筹追偿纠纷中的常见法律风险。

本案核心争议与裁判结论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4858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深圳某公司以超载为由主张免责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宁波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应当向谁追偿。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改判深圳某公司在统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仅承担垫付的诉讼费。改判核心原因是深圳某公司不能证明其就超载免责的格式条款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基本案件事实

陈某将自行购买的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挂靠在宁波某公司经营,宁波某公司代陈某向深圳某公司(原中润(深圳)交通安全统筹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了限额100万元的机动车安全统筹。2023年8月,陈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该车与案外人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后受害人近亲属起诉至浙江法院,生效判决认定陈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宁波某公司对陈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陈某、深圳某公司未主动履行判决,宁波某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划扣合计589030.18元(含赔偿款、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宁波某公司承担责任后,向陈某和深圳某公司追偿,一审判决陈某与深圳某公司共同支付该笔代偿款,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从办案视角看,本案二审改判的关键证据就是深圳某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这是深圳某公司上诉败诉的核心原因。如果深圳某公司当初能够留存提示说明的证据,案件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二审法院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深圳某公司支付宁波某公司垫付的赔偿款567546.88元,陈某支付垫付的诉讼费5637.73元,驳回宁波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机动车安全统筹和商业三者险有什么区别?

一般规则层面,机动车安全统筹本质是交通运输行业的互助服务,绝大多数统筹公司不具备商业保险经营资质,不受银保监会监管,理赔保障能力和正规保险公司存在差距。发生纠纷后,统筹合同一般按普通民事合同处理,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规则,不适用保险法对保险人的特殊规制。

在本案中,虽然不适用保险法,但依然适用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则,最终深圳某公司因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承担责任,也符合一般合同规则的要求。

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后,一定能向实际车主追偿吗?

一般规则层面,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挂靠单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作为实际侵权人的车主追偿,这是主流裁判观点。但如果挂靠单位在履行挂靠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比如未按照约定购买保险、未告知车主统筹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也可能会被判决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在本案中,陈某主张宁波某公司擅自为其购买统筹而非商业保险,存在过错,但法院查明宁波某公司已经就购买统筹事宜和陈某沟通并获得同意,因此陈某的该主张不成立。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在机动车统筹合同纠纷中,免责条款大多是统筹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如果统筹公司主张免责,一定要提前留存好证据,比如让投保人在免责条款处签字确认、留存沟通的聊天记录或录音;如果是投保人一方,发现统筹公司未提示免责条款,也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在诉讼中主张免责条款不生效。

对于车主来说,不要只看统筹费用低就盲目选择机动车安全统筹,一定要提前核查统筹公司的资质,仔细阅读免责条款内容,明确理赔条件。对于挂靠单位来说,帮车主代买统筹,一定要和车主充分沟通,明确告知机动车安全统筹和商业保险的区别,留存沟通记录,避免事后被车主主张过错要求承担责任。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很多挂靠纠纷都是因为沟通不到位、没有留存证据导致的,这点一定要格外注意。

追偿权纠纷中,一定要先区分各方的责任,准确确定被告,不要盲目将所有责任主体都列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宁波某公司起诉陈某和深圳某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二审改判后区分了双方责任,明确深圳某公司作为统筹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限额内承担责任,更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皖12民终4858号
案由:追偿权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0月13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非本所承办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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