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服务领域 律师团队 成功案例 法律资讯 律所介绍 联系我们 19166188780 预约咨询

首页 / 法律资讯 / 委托他人办保险退保,钱没拿到能起诉要回吗?

合同纠纷 发布:2026-09-27 10:15:57 · 更新:2026-09-27 10:15:58

委托他人办保险退保,钱没拿到能起诉要回吗?

陈韬

陈韬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3421201810070927

领域:合同纠纷

委托他人代办保险退保后,未收到全额退款可起诉主张。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2392号生效判决,解析委托合同中保费退还的举证规则与风险防范。

核心争议与裁判结论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2392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保费退还单某的具体数额,黄某是否已完成全额交付义务。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法院最终认定黄某未能举证证明全额退款,判决黄某退还剩余保费5745.24元,蒋某退还其领取的11488.68元保费及利息,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办案视角看,本案的核心胜败点就在于举证是否到位,黄某因为没能拿出有效证据证明现金交付,最终承担了不利后果。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经过

2012年,单某因个人业务需要委托黄某以马刚、陈某、蒋某三人名义购买保险,先后向黄某转账共计52620元。2015年马刚、陈某办理退保,共收到保险退款17875.94元;2022年蒋某办理退保,收到退款11488.68元。2015年3月,单某与黄某签订协议,明确所有退保款项由黄某负责要回转交单某。

后单某因未收到全额退款,起诉要求黄某、蒋某退还全部29364.13元。一审法院结合单某在前案起诉状中“黄某已退还两个保单款”的自认,认定12130.7元已经退还,判决黄某退还剩余5745.24元,蒋某退还11488.68元及利息。单某、黄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黄某二审提交陈某的取款记录并申请陈某出庭作证,主张陈某已经将现金交给单某,但法院因黄某作证过程中对证人有提醒暗示行为,认定证人证言不符合合法性要求,不予采纳,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实务中这种对证人进行暗示诱导的情况并不少见,一旦被法院认定,证人证言直接不被采信,这点非常值得注意。

关联问题解答

主张已经退还了款项,举证责任谁承担?

主张履行退款义务的一方,对“已经完成款项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黄某主张已经以现金方式全额退还保费,但仅能提供陈某的取款记录,没有单某出具的收条等直接证据,因此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符合一般举证规则。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有取款记录或者证人证言就能证明现金交付,实际上这类证据的证明力很弱,无法单独认定交付事实。

另案撤诉后,之前起诉状里的自认还能用来算本案证据吗?

只要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之前的自认是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不实陈述,另案起诉状中的自认依然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中,自认规则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在任何诉讼程序中的书面陈述,都可能成为后续案件认定对其不利事实的依据。本案中单某在前案撤诉后,其起诉状中对“黄某已经退还两个保单款”的自认,依然被法院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就是这个规则的体现。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提醒,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陈述事实一定要严谨,切勿随意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自认。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涉及款项交付,无论金额大小,优先选择转账交付,并在转账备注中明确款项性质。如果确需现金交付,收款方一定要出具手写收条,明确收到款项的金额、性质、日期,并签字确认。本案中黄某的败诉核心原因就是没有保留单某收到现金的收款凭证,仅有的取款记录和存在瑕疵的证人证言,无法证明款项已经交付,最终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委托他人办理保险、理财等财产类事务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委托事务的内容、款项归属、退款后的交付方式和时间,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了简单的协议,明确了黄某负责要回转交退款,但对于交付方式没有明确约定,也为后续现金交付争议埋下了隐患。本案的裁判思路符合当前司法实践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主流裁判趋势,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往往就是证据是否充分,因此提前保留好相关证据是避免风险的核心。

本案的处理也说明,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随意自认或者隐瞒案件事实,最终都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裁判结果。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整理证据,制定诉讼策略。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皖12民终2392号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4月30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非本所承办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同领域文章

Consult

预约当面或电话沟通

留下电话或直接拨打本页号码。初步沟通不构成委托,双方确认后再办理委托。

咨询热线

19166188780

办公地址

阜阳市阜南路东侧、二道河北侧地百悦府BS5栋S109、S201室

工作时间

工作日 8:30-18:00

快速预约咨询

最多500字

提交咨询不构成委托,是否接受委托以律师确认为准。

19166188780 预约咨询